仲裁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擬增設“仲裁地”制度
仲裁法修訂草案11月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部長賀榮對修訂草案作了説明。
這是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的一次重要修訂。在總體思路上,修訂草案主要把握三點: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著眼于解決仲裁製度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著力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二是堅持守正創新,延續現行仲裁基本原則、制度的同時,對接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等國際通行的經貿規則,著重對涉外仲裁製度進行完善。三是堅持系統觀念,兼顧我國各類仲裁委員會差異,綜合考慮不同仲裁糾紛特點,統籌仲裁工作實踐進程,為相關改革創新留出制度空間。
修訂草案增加具有中國特色的“特別仲裁”制度,增強我國涉外仲裁製度的開放性、包容度及融通性。針對涉外海事中發生的糾紛、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間的涉外糾紛這兩類特定案件,明確當事人除可選擇通常適用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外,還可選擇在境內地點、按照約定仲裁規則、由符合條件人員組成仲裁庭這一特別方式進行仲裁。
仲裁地作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約定選擇的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是確定仲裁程式適用法、證據規則、仲裁裁決的國籍及司法管轄法院的重要依據。修訂草案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委員會、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
支援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服務國家開放和發展戰略。修訂草案明確,支援仲裁委員會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修訂草案還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透明度,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規範仲裁員選聘管理,完善監督管理制度等作出規定。
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國依法設立282家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處理的糾紛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築工程、海事海商、智慧財産權等多個領域,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