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追求卓越精神 不懈提升審判能力
在新時代的征程上,我們應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通過司法實踐的反覆磨礪與自我提升,不斷完善自身的司法能力,以更好地適應人民司法事業的新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應圍繞這個目標,著力提升司法能力和綜合素質,確保公正規範高效廉潔司法。從法官判案的角度講,邏輯、經驗和智慧可看作是一名合格的成熟法官必須具備的三種基本特質。
邏輯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基本審判方法。這一方法即通常所説的“三段論”,以具體法律規定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法官需根據相應法律規定分析案件事實,由此得出裁判結果。對於複雜的案件,可能會有若干個“三段論”式的法律邏輯推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遵循“三段論”式的邏輯規則是確保裁判正確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職業的基本特徵之一。這一邏輯規則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關聯性,具體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常面臨多樣性和複雜性。因此,法律的正確實施需要依賴精通法律的法官進行專業解釋。其次,案件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法官必須運用證據方法來認定證據、還原事實,才能準確適用法律並作出正確裁判。這一過程必須採用法律邏輯推理方法,這是確保裁判公正、可靠的必然要求。
依循“三段論”進行邏輯推理,主要包括明確請求權基礎或法律關係、行為構成要件,查明案件事實,將案件事實歸入相關法律條款,以及推理並得出結論等幾個主要步驟。其中,查明案件事實往往是最具挑戰性的環節,尤其是在事實複雜的案件中。有些待證事實可能因證據問題而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而這些事實對於正確裁判至關重要。由於法律事實不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重合,法官只能通過證據認定無限接近客觀事實。
另一方面,當事人作為案件的親歷者,往往對事實真相心知肚明。然而,出於訴訟策略考慮,有些人可能選擇“真話不全説”,甚至可能會有極少數人故意歪曲事實真相;還有一些當事人可能因缺乏證據或證據滅失而無法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些因素都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但這一證據對案件審理至關重要時,他們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然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並非簡單地運用證據規則認定證據、還原事實。在這一過程中,法官需要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指引下,更清晰、直接地接近案件事實真相,為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奠定堅實基礎。這要求法官要根據案件的法律關係或行為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意識地梳理、認定相關證據,並引導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以提高庭審效率,提升案件事實認定的精準性。雖然法官判案並非僅靠“三段論”式的邏輯規則,但輕視甚至否認邏輯規則對於法官判案的基礎性和重要性,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對司法實踐也是極其有害的。
經驗是法官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社會知識、人生閱歷、法律技巧。法官要遵循“三段論”式的邏輯規則進行司法審判,邏輯推理雖是法官判案的基礎手段,但這一過程遠比想像中複雜,其中有兩大關鍵問題不容忽視。首先,案件事實所處的社會生活是動態多變、複雜多樣的,為確保法律與社會現實保持緊密關聯,避免脫節,法官需對法律作出符合時代特徵、順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合理解釋。其次,作為邏輯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事實,受限于多種因素,有些往往難以徹底查清,面對這些難題,單純依靠邏輯推理或許力不從心。此時,法官在日常生活與工作中積累的社會知識等經驗便顯得尤為重要,甚至能起到關鍵作用。
法官經驗的積累並非一蹴而就,需要長期實踐鍛鍊、主動學習、不斷磨礪挑戰以及深刻的內心體悟。在辦案過程中,法官對經驗的運用需靈活變通,因案制宜、因人而異,切忌墨守成規、盲目自信,更不可將經驗絕對化,以免陷入經驗主義的誤區,導致擅斷誤判。
智慧是法官在審理案件,尤其是面對案件時所展現的綜合能力。智慧體現在法官能夠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重維度,對當事人間的利益進行深刻而實質的權衡,力求在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之間達到和諧統一。智慧不僅是法官高超司法能力與全面綜合素質的集中彰顯,更是其專業造詣與精神境界的雙重反映。
法官作為社會衝突的調解者,通過運用司法程式裁決糾紛、化解矛盾。面對社會生活的複雜性與利益衝突的尖銳性,法官在處理高度疑難複雜的案件時,往往會面臨左右為難的抉擇,此時,制定一個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且能在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上實現統一的裁判方案,無疑是對法官智慧與能力的極大考驗。
智慧並非單純的知識累積或技巧掌握,而是一種綜合運用所學、所知、所能,以深刻洞察、精準分析、明智判斷與有效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是法官應當不懈追求並努力達到的工作境界。智慧源自深刻的認知與豐富的實踐,而智慧的累積是一個長期且持續的過程,唯有厚積薄發,方能顯現其真正價值。
要實現知識向智慧的轉化,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樹立現代化的審判理念,要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法治擔當的宗旨;其次,要善於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之中,使情理法相互交融,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共同應對司法難題;再次,熟練掌握並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秉持正義之心,在規範與事實之間靈活穿梭,構建準確自洽、廣受認可的法律論證。
對於以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目標的法官而言,在司法實踐中,邏輯構成了堅實的基礎,經驗則是不可或缺的助力,而智慧則是這一過程的昇華與精髓,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若法官在判案時忽視邏輯,法律將失去其應有的效力與尊嚴;若法官經驗尚淺,可能會因處理不夠成熟而難以贏得當事人的信賴,進而削弱辦案的實際效果;若法官缺乏智慧,面對複雜的司法難題時,便可能陷入困境,束手無策。同時,若僅僅依賴邏輯而忽視其他因素,將導致機械司法,缺乏人文關懷與靈活性;若僅憑經驗而忽略邏輯,則可能陷入經驗主義的窠臼,甚至滑向法律虛無主義的邊緣;而脫離邏輯與經驗,智慧便無從談起。因此,法官的邏輯思維、實踐經驗與司法智慧,共同構成了司法能力的全面內涵與外在表現。
在新時代的征程上,我們應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通過司法實踐的反覆磨礪與自我提升,不斷完善自身的司法能力,以更好地適應人民司法事業的新要求。
(李傳松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