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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遭遇侵權,這樣維護合法權益

2024-10-17 09: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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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拋物,物業公司是否要擔責?惡犬傷人,飼養人需要賠償全部損失嗎?出現車禍的機動車沒投保,被侵權人權益怎麼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為這些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裁判規則。

“針對民法典實施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解釋》回應社會關切,力求以務實管用的條文,明晰責任,定分止爭,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

遭遇“飛來橫禍”,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現代城市高樓林立,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傷事件時有發生,對“頭頂上的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民法典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範,但實踐中對相關條款的協調適用存在一些爭議。其中,較為突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

日前,某地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受損人向物業公司索賠案件。原告長期居住于某小區,並按時向物業公司繳納停車費。然而,原告的車輛在小區停放期間,前擋風玻璃卻被空中掉落的鐵塊砸中而發生爆裂。報案後,公安機關經多次實地走訪、查看監控仍無法查明高空拋物的具體侵權人。原告與物業公司多次交涉無果,遂將其訴至法院。

“《解釋》明確規定,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承辦法官表示。

這場“飛來橫禍”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案件重點就落在被告作為建築物管理人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他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原告車輛損害。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未能盡到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結合被告的過錯,認定被告應對原告車輛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解釋》,當高空拋物找不到侵權人時,訴訟中無須等待具體侵權人查明,被侵權人可要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其餘部分損害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具體侵權人確定後,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飼養人能否主張免責?

劉某飼養了一隻阿拉斯加犬,但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規定,該犬屬於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

7歲的徐某跟隨祖母王某在該市某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牽領其犬出行。王某和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面部。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徐某家人與劉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家人提起訴訟,請求劉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餘元。

不過,被告劉某卻辯稱,徐某被犬只抓傷,主要是王某和徐某挑逗狗導致,兩人存在重大過錯。因此,劉某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依法減輕其責任。

對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動物飼養人在享受飼養動物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義務,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避免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審理法院認為,雖然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的責任,最終判決劉某就徐某全部損失承擔責任。

《解釋》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新施行的《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解釋》準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

未成年人侵權,監護人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嗎?

今年春節前夕,12歲的小紅在村中道路燃放“竄天猴”煙花時,煙花打中了路過的王某,導致王某右眼受傷出血。經鑒定,王某右眼視力損害屬於盲目四級,傷殘等級為八級。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相關損失。

《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並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産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小紅構成侵權行為,但其屬於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紅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其拒不提供小紅親生父親資訊,法院向相關部門核實,也未查詢到其生父資訊。原來,在小紅母親與鄭某結婚後,小紅就與繼父鄭某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亦屬於法定監護人,應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紅的母親、繼父賠償王某相應損失。

“根據《解釋》的規定,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案件承辦人李法官表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是親生父母,還是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都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肇事車輛沒投保,事故産生的費用誰來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法院受案數量最多的侵權責任糾紛類型之一。一旦發生事故,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就會成為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的重要保障。然而,現實中有部分車主卻抱著僥倖心理不購買交強險,這就為糾紛的産生埋下隱患。

那麼,將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交給他人使用,車輛出了事故,車主需要擔責嗎?

針對這種情況,《解釋》規定,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權人合併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舉例説,如果甲的機動車交給乙使用,而乙卻在駕駛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丙受傷,那麼丙在提起賠償時,固然可以要求駕駛人乙承擔責任,同時丙也可以要求車主甲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責任。

“《解釋》就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等問題,貫徹嚴的基調,強化法定義務的履行和違法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

《 人民日報 》( 2024年10月17日 19 版)

原標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近日正式施行 遭遇侵權,這樣維護合法權益(法治頭條)

【責任編輯:尤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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