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産品品質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品質強國建設綱要》部署,繼續做好品質提升的司法服務保障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各類主體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徵集的案例中精選出6件涉産品品質典型案例,在2024年9月全國“品質月”期間發佈,涉及食品安全保護、農資産品品質保護、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品質監管權、保護缺陷産品受害人權利等方面。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貼近群眾生産生活。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五涉及煙花爆竹品質和食品品質安全等生活消費中的品質安全問題,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四涉及“假化肥”“假種子”“問題農機”等農村農業生産經營中的産品品質問題,案例六涉及“問題空調”引發火災導致的安全生産經營事故問題。這些都是人民群眾在生活消費、農業生産、商業經營中常遇到的品質安全問題。典型案例通過發揮規範、引導功能,在全社會樹立“品質第一”的觀念,依法保護生産、流通、消費各環節、全流程的産品品質安全。
二是壓實生産經營者責任。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也涉及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既涉及食品等消費領域的産品品質責任,也涉及種子、化肥、農機等生産領域的産品品質責任。案例五謝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明確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裁判規則。違反産品品質法等法律規定,生産經營不合格産品甚至有毒有害産品,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還要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三是加強受害人權益保護。案例一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産品責任糾紛案明確了非直接購買缺陷産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裁判規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除了與經營者有合同關係的消費者有權請求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外,其他受害人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經營者以與受害人不存在合同關係為由提出的免責抗辯不能成立。案例六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明確,存在品質缺陷的空調造成損失的,除銷售者外,受害人可直接請求生産者承擔賠償責任。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家用電器等産品存在品質缺陷引發的火災事故屢見報端。通過發揮典型案例的規範引導作用,促使生産者加強品質管控,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
四是服務保障“三農”發展。查處假冒偽劣農資,對於維護農民權益、夯實農業基礎、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具有重要意義。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有3件涉及化肥、種子、農機等農資品質保護。案例二敬某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産品責任糾紛案,明確銷售有效成分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的化肥構成消費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案例三某種子商場訴某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明確經營者銷售假種子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採取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案例四檀某某訴某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明確經營者對於農機存在缺陷造成損害不因産品過保修期而免責的裁判規則。産品過保修期後,生産經營者不再承擔保修責任,但仍然應當依法對産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銷售假冒偽劣農藥、化肥、種子等行為,嚴重危害農業生産安全,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防範遏制坑農害農行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對涉産品品質案件的審判指導,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為深入實施品質強國建設、提升産品品質水準、實現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涉産品品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直接購買缺陷産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 銷售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的化肥構成消費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敬某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 經營者銷售假種子未盡品質查驗義務應擔責——某種子商場訴某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四 經營者對於産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害不因産品過保修期而免責——檀某某訴某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五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謝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六 空調産品生産者對於産品缺陷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一
非直接購買缺陷産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産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奶某某的親戚伍某某從某煙花爆竹專營店處購買了一批煙花爆竹。燃放過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現側面噴射及傾倒現象,導致奶某某以及在場多人受傷。奶某某右腳被炸傷,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9天。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訴要求某煙花爆竹專營店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4萬餘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工業産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産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産品的生産者的責任,産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産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産品的生産者追償。屬於産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産品的生産者賠償的,産品的生産者有權向産品的銷售者追償。”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品質》(GB10631-2013)明確規定煙花爆竹在燃放時不應産生傾倒,應符合發射偏斜角的要求。本案中,案涉煙花在燃放時存在側面噴射和傾倒現象,不符合國家標準,具有品質缺陷。缺陷産品造成人身、財産損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生産者和銷售者承擔責任。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購買並使用缺陷産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産品但受到缺陷産品損害的其他人。奶某某雖非直接購買人,但屬於因産品缺陷受到損害的人,其就人身損害請求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某煙花爆竹專營店向奶某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
典型意義
産品責任是産品存在缺陷導致人身或者財産損害,生産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缺陷産品侵權糾紛中受害人既可能是産品的購買者,也可能是購買者之外的其他人。本案認定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産品但受到缺陷産品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向産品生産者、銷售者請求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對於督促生産者提升産品品質、銷售者銷售合格産品,保護受害人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
銷售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的化肥構成消費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敬某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産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敬某種植打瓜需購買化肥,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購買鉀肥99噸,共計支付貨款435600元。2023年3月,敬某認為2022年度打瓜減産與使用該化肥有關,隨即聯繫該公司要求對上述鉀肥進行品質成分檢測。2023年3月28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派人員與敬某共同委託某地産品品質監督檢驗研究院進行檢測,檢驗結論為水溶性氧化鉀的品質分數為27%,硫的品質分數為12%,氯離子的品質分數為13.1%,不符合國家標準《農業用硫酸鉀》(GB/T20406-2017)的規定,也與包裝袋上載明的硫酸鉀點51%,硫點17%,氯離子點1.5%的成分標識嚴重不符。敬某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後,起訴請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化肥款並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標識。”第三十六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的産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案涉鉀肥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銷售的商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及誇大所提供商品的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屬欺詐行為。本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鉀肥的經營者,沒有向敬某提供産品的真實資訊,其銷售的鉀肥有效成分含量等品質性能指標與外包裝標識嚴重不符,誤導消費者購買化肥,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規定判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敬某化肥款並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消費欺詐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對經營者欺詐行為予以懲罰,並威懾、警告其他經營者,防止欺詐行為發生,凈化市場環境。化肥、農藥等農資産品品質關乎農業生産和農民收入,涉及到廣大農民群體的切身利益。本案中,農資經營者向農民銷售的化肥産品與國家標準嚴重不符,化肥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已構成欺詐行為,審理法院依法適用“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制度,判決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態度鮮明地依法打擊坑農害農行為,營造健康有序的農資市場環境,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三
經營者銷售假種子未盡品質查驗義務應擔責——某種子商場訴某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縣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大隊對某種子商場開展農作物種子品質監督抽查,經檢驗被測樣品與農業農村部徵集審定品種標準樣品不同。某縣農業農村局對該種子商場以涉嫌經營假種子立案調查。經查,某種子商場存在經營假種子的問題。2022年7月,某縣農業農村局對某種子商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122袋假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58萬餘元。某種子商場不服,以種子零售商對經營種子的品質和真偽沒有檢驗義務、自身無過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縣農業農村局作為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農作物種子工作,有對轄區內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産經營假、劣種子。該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屬於假種子。某種子商場作為銷售者,所銷售的種子存在生産經營許可資訊未標注或與許可證載明內容不一致、品種審定編號不正確的情況。生産經營假種子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對種子的標簽標注內容進行查驗屬於種子經營者應盡的義務,某種子商場並未盡到其應盡的查驗義務。某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考慮其違法行為後果、違法經營貨值和違法品種數量等事實作出行政處罰,履行了受案、傳喚詢問、調查取證、陳述申辯聽證權利告知、集體討論決定作出處罰、送達等法定程式,處罰不存在過當情形。法院判決駁回某種子商場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倉廩實,天下安。種子作為重要的農資,是糧食安全的基礎。為確保糧食安全和農業生態安全,種子相關的生産經營活動應受到嚴格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明確禁止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種子産品經營者對所銷售種子的標簽標注內容有查驗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彰顯了堅決支援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打擊生産經營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的鮮明司法導向,對引導種子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捍衛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
經營者對於産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害不因産品過保修期而免責——檀某某訴某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一台聯合收割機,支付28萬元價款,保修期為出售之日起12個月。2022年9月16日,該收割機著火自燃。消防部門經勘測調查作出調查認定書,列明“起火部位為收割機後側,起火點為收割機左後側下方,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事故發生時該收割機已使用16個月。經人民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認定,火災事故給檀某某造成的損失為202200元。因協商無果,檀某某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022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案涉收割機發生事故時雖已購買16個月,但收割機電氣線路故障為危害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屬於産品缺陷,不因超過12個月保修期而免除責任。法院判決某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賠償檀某某損失202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一起涉農用機械産品缺陷引發的産品責任糾紛。妥善處理每一起涉農資産品責任糾紛,確保農機産品品質過硬、農業生産秩序良好,以司法手段護航農業生産是人民法院應盡的職責。即使産品過了保修期,如果産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重大産品缺陷,生産者仍然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農業機械是農民的重要生産工具和財産,本案依法判決經營者賠償農機産品缺陷造成的損失,對於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護農業生産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謝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謝某經營某烤鴨店,主要銷售涼菜、滷煮熟食等食品。在開業促銷活動中,因低價促銷,購買消費者多,售賣窗口沒有及時關閉,室內溫度過高,導致食物滋生細菌,且有的食材超過保質期,多人購買食用後出現身體不適,10人以上出現食物中毒症狀送醫治療。經檢驗,在當天抽檢的40份單品中,11批次涼菜檢測出“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黃色葡萄球菌”超出標準限值,雞翅、烤鴨亞硝酸鹽嚴重超標。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謝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檢察機關對謝某依法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生産、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使10人以上出現食物中毒症狀並送醫治療,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其自首、認罪認罰和主動賠償等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謝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每一道生産流程、每一個製作環節都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依法誠信經營,始終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本案中,食品經營者生産、銷售的嚴重超標食品致使10余名消費者患食源性疾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産經營者起到了有效的震懾和教育作用。
案例六
空調産品生産者對於産品缺陷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奶粉店內安裝有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立式空調一台。2022年7月,某奶粉店發生火災,該縣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位於某奶粉店東北角處,起火點位於奶粉店東北角立式空調部位,認定起火原因為立式空調線路故障引發起火。某奶粉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房屋修復費用、停止經營期間損失、停止經營期間租金損失、賠償他人損失等各項損失6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作為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的職能機構,某縣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某奶粉店立式空調線路故障引發起火。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起火原因可以證明某奶粉店內的空調存在品質缺陷,該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案涉空調的生産者,應當對某奶粉店因案涉火災事故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某奶粉店的實際損失情況判決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40余萬元。
典型意義
火災是生産生活中常見的由産品品質缺陷引發的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生産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家用電器等産品存在品質缺陷引發的火災事故屢見報端。關於生産者應對缺陷産品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旨在促使生産者加強産品品質監控和管理,保護品質安全。本案判決空調生産者對缺陷産品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範引導作用,對於警示違法生産經營行為、保護購買者合法權益、築牢安全生産經營防線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