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明確:9月起下調保險産品預定利率上限
8月19日,金融監管總局公佈了已于日前發佈的《關於健全人身保險産品定價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新備案保險産品的預定利率上限,同時,還首次在行業內提出要建立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推動保險公司在利率下行週期及時調整負債成本。
證券時報此前已有報道,與《通知》同日下發的還有《關於平穩有序做好人身保險産品切換有關工作的通知》,這一通知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積極穩妥、平穩有序開展産品定價調整和切換等工作。
《通知》也強調,要建立與預定利率動態調整機制相適應的産品開發管理體系,確保預定利率調整過程中産品開發、切換、停售、銷售管理、客戶服務等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通知》明確了新備案保險産品的預定利率上限,其中,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備案的普通型保險産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5%,相關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按2.5%執行;預定利率超過上限的普通型保險産品停止銷售。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備案的分紅型保險産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0%,相關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按2.0%執行;預定利率超過上限的分紅型保險産品停止銷售。新備案的萬能型保險産品最低保證利率上限為1.5%,相關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按1.5%執行;最低保證利率超過上限的萬能型保險産品停止銷售。
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也是此次《通知》備受關注的內容之一。
《通知》明確,要建立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參考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10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等長期利率,確定預定利率基準值,由保險業協會發佈。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應當報金融監管總局。達到觸發條件後,各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及時調整産品定價。
光大證券研究報告指出,動態調整機制不僅有助於保險公司在利率下行週期中及時調整負債成本進而有效應對利差損風險,亦有助於保險公司在利率進入上行通道時能夠通過提高預定利率從而提升保險産品市場競爭力。
對於分紅型保險産品和萬能型保險産品,《通知》明確,各公司在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突出産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強調賬戶的利率風險共擔和投資收益分成機制,幫助客戶全面了解産品特點。要平衡好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與浮動收益、演示利益和紅利實現率的關係,根據賬戶的資産配置特點和預期投資收益率,差異化設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導客戶預期。在披露紅利實現率時,應當以産品銷售時使用的演示利率為計算基礎。
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長期分紅型保險産品。對於預定利率不高於上限的分紅型保險産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險産品精算規定計算現金價值。
在保險銷售環節,《通知》要求深化“報行合一”,加強産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各公司在産品備案或審批材料中,應當標明個人代理、網際網路代理、銀郵代理、經紀代理等銷售渠道,同時列示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總費用水準)和費用結構。
所謂“報行合一”,是指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産品審批或備案材料中所使用的産品定價假設,包含費用假設等,要與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的行為保持一致,不能謊報虛報、相差過大。
去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出臺多份文件規範“報行合一”。在今年的陸家嘴論壇開幕式上,金融監管總局局長李雲澤就再次提出,要下大力氣改革銷售體系,開展保險仲介清虛提質行動,持續推進“報行合一”,全面深化銀保合作,探索優質非銀金融機構保險代理試點,持續提升銷售服務的規範化、專業化、便利化水準。
本次《通知》也明確,要強化銷售行為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銷售人員分級分類管理,有序實現銷售人員資質分級、産品分類、差異授權。加強産品適當性管理,根據消費者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交費能力銷售適配的保險産品,不得將浮動收益誤導為保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