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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了!“虛擬資産”交易被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2024-08-20 08:55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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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9日電(記者羅沙、齊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通過“虛擬資産”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據最高法介紹,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遊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通過“虛擬資産”交易、金融資産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法數據顯示,相關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2022—2024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洗錢罪刑事案件共計2406件2978人,今年1至6月審結349件573人。據不完全統計,在2022年至2023年一審審結洗錢案件中,洗錢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犯罪,佔比超過八成。

最高法刑三庭庭長陳鴻翔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洗錢犯罪,加大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利用虛擬幣、遊戲幣等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自洗錢”犯罪。加大罰金刑判處和執行力度,依法追繳洗錢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不讓任何人從犯罪行為中非法獲利。同時,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確保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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