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提高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水準
原標題:進一步提高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水準(權威訪談·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本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
新時代以來,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機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記者:新時代以來,在建立健全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機制方面取得了哪些新進展、新成效?
賀小榮:人權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廣大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切身利益。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就是要將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執法司法全過程、各環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機制。
一是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制定和完善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和法庭調查三項規程,深入推進庭審實質化;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不斷建立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和及時糾正機制。
二是有序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推動立法修改完善,依法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依法保障律師辯論辯護等各項權利。
三是加強人格權司法保護,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修訂人身損害賠償等配套司法解釋,貫徹落實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讓人格尊嚴受到切實保護和尊重。
四是認真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深化家事審判改革,出臺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意見,實現對婦女兒童權益全面保護。
五是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濟困、保障人權、規範公權的職能作用,提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自覺意識,讓受侵害群眾及時獲得救濟。
六是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強化與社會救助協同聯動,及時幫助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被害人和其他生活困難的當事人。
依法規範實施強制措施,加強執法司法規範化建設
記者:《決定》提出,“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如何理解這一部署要求?
賀小榮:強制措施對於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防止證據毀損、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具有重要意義,但使用不當也會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産帶來嚴重損害。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頒布實施了以保護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為重要內容的民法典,對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執法司法實踐中,濫用行政或刑事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産等權利的行為在一定範圍仍然存在。
《決定》提出,“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這一重要改革舉措,對於保障和規範公權力機關實施強制措施、強化對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和對産權依法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一要完善事前審查工作機制。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如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要完善事中監督工作機制。事中監督是防止強制措施不當而及時阻止侵害繼續的一種監督制約機制。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完善事後糾正工作機制。事後糾正是行政或司法機關通過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以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填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違法或不當強制措施造成人身和財産損害的一種必要的工作機制。如行政強制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強制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記者:《決定》提出,“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這一部署有何現實意義?
賀小榮:執法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帶頭尊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維護人民權益、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和前提。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政法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得到普遍提升,執法司法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取得積極成效。但也要承認,執法司法領域損害執法司法公信的瀆職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仍然存在。
《決定》提出,“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指明瞭當前執法司法機關在加強人權保障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要依法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等徇私枉法犯罪,樹立和維護司法公信。二要依法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三要依法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刑訊逼供犯罪或者暴力取證犯罪,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工作的正當性和純潔性。
抓好改革任務落實,進一步提升人權保障水準
記者:“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有“形”更有“效”,各部門將採取哪些重點舉措?
賀小榮:委託律師辯護是我國憲法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也是刑事訴訟中加強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佈《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在8省市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12月,兩部門印發通知,將試點擴展至全國,覆蓋全部刑事案件類型。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為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提供了依據。2022年10月,“兩高兩部”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鞏固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成效,推動實現縣域工作全覆蓋,從有形覆蓋轉向有效覆蓋,開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
受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以及律師隊伍地區分佈不平衡等因素影響,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尚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一是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時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解決法律服務資源短缺地區的法律援助問題。三是各級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將政府採購法律援助服務及其他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記者:為什麼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賀小榮: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輕罪案件比例、輕刑率明顯上升。大量輕微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且已承擔了刑責並經過教育和改造,但仍因“有案底”“有前科”需終身承擔不利後果,其附隨後果還可能對子女升學就業帶來負面影響。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規定。《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意味著這一制度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將不限于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有關犯罪,也適用於其他輕微犯罪。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創新改革舉措,與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相契合,體現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要求,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有利於鞏固黨的執政根基,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有利於提高人權保障水準。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貫徹落實《決定》重要部署,要推動進一步完善立法,健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管理制度。
記者:今年是國家賠償法頒布30週年,請談一談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和國家賠償制度的考慮?
賀小榮:國家賠償制度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時由國家承擔責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當前,要進一步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和國家賠償制度。一要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復議權、起訴權、上訴權,同時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和抑制濫訴。二要加快完善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三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標準、賠償程式、費用保障和決定執行等相關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原標題:進一步提高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水準(權威訪談·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訪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