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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執行遵循哪些原則?如何選擇交叉執行方式?最高法執行局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2024-07-03 16:49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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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民法院交叉執行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人民法院交叉執行工作情況,併發布交叉執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黃文俊,執行局副局長王富博、毛立華出席發佈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一、交叉執行是新生事物,是執行工作的一個創新,需要遵循哪些原則和要求?

答:改革創新是時代潮流,也是推動高品質發展的動力。交叉執行是人民法院針對執行難問題,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新時代的交叉執行,包括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集中執行、協同執行等多種方式。在開展交叉執行工作過程中,需要牢牢把準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總的來説,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堅持必要性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確立了執行管轄的一般原則,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該條規定精神,確定執行案件管轄法院。但是,發現因不當干預、消極執行、執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導致執行工作長期未有效推進,或者因多案存在關聯,集中辦理更有利於執行,或者因執行案件疑難複雜需要上級法院協調、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開展交叉執行。交叉執行突破了執行管轄的一般規定,因此應該嚴格把關,以確有必要為前提。對於法院依職權決定交叉執行的案件,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願,做好溝通釋明工作。

二是堅持便利性原則。“兩便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式關於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開展交叉執行應當參照“兩便原則”精神,統籌考慮當事人住所地、主要財産所在地、執行法院案件數量、執行力量等因素,從便於當事人參與執行、便於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出發,合理確定交叉執行案件和交叉執行法院。

三是堅持規範性原則。交叉執行是人民法院加強執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規範有序開展。通過有效借助執行指揮中心資訊化管理功能,結合流程監管、質效評查、申訴信訪辦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強化對轄區執行案件監管,發揮交叉執行制度“千里眼”“顯微鏡”的功效,完善執行監督管理體系,壓實各層級法院監督管理責任,規範執行行為,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在上述三項原則的框架下,各地法院可以大膽試、放手幹,邊幹邊謀,邊謀邊幹,以交叉執行的“小切口”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大戰略”。

二、剛才介紹交叉執行包括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集中執行、協同執行等多種方式,如何選擇執行方式達到良好效果?

答:交叉執行各種具體方式是加強執行監督管理,有效破解執行難題的有機整體,相互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並非簡單的並列關係或者遞進關係。具體選擇哪種交叉執行方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做到因地制宜,因案施策。

具體來説,在能達到同樣執行效果的情況下,一般應當優先運用內部交叉、督促執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執行方式;在直接變更案件執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況下,也可以不經內部交叉、督促執行,直接指令執行甚至提級執行。對於關聯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執行。對於沒有必要變更執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轄區不同法院執行力量,共同協作執行的情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執行工作“三統一”管理的要求,發揮協調和統籌優勢,統一調度使用執行力量,開展協同執行。

總的來説,選擇交叉執行方式,既要對“上”吃透政策,也要對“下”摸透案情,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才能做到精準適用,才能充分發揮交叉執行制度的效能。

三、請問為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這一目標,除了交叉執行這一重點工作外,近期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還有什麼重要舉措?

答:為做好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執行工作,除了交叉執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主要圍繞以下幾項重點工作開展。

(一)做實“執源治理”,遏制執行案件增量。執行案件持續高速增長,需要高度重視執行領域源頭治理。要通過加強聯動共治,深化執源治理,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實處。

一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把訴調對接的“調”向前延伸至村鎮、社區,預防在前、調解優先,將糾紛化解于成訟與執行之前。

二是強化保全措施應用,通過規範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全面提升實質性化解糾紛效果。全國法院近三年辦理保全案件數連續增長,自2021年起突破200萬件,增長率近20%,2023年,全國法院辦理保全案件349.86萬件,同比增長36.32%,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建立執前督促機制,廣泛推行“執行風險提示書”,強化審判部門督促履行責任。四是完善執行申訴信訪辦理機制,要求信訪案件實時錄入、全程留痕,實行“有信必復”,做到“件件有回音”。2023年,全國法院有效化解執行信訪3.68萬件,同比上升17.09%。

(二)做實“終本清倉”、“執破融合”兩個出清,加大力度實現債權,助力“失能”被執行人經濟再生。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産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此類案件是正常的商業風險延續到執行程式中的客觀反映。終本制度對於加強對無財産可供執行案件的管理,發揮著重大的作用,但其作用發揮需要與時俱進。目前,終本庫的“雪球”越滾越大,每年都在以一定速度增長,導致執行工作的“車”越拉越重。人民法院既要考慮將有限的司法資源主要用於攻克“執行難”,確保絕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執行,同時要給“執行不能”案件出路。

一是部署開展2024年終本案件“清淤”專項行動。首先要“控增量”,嚴把終本案件的入口關,防止終本制度濫用,扼住每年新增300萬終本案件的源頭;其次是“去存量”,針對性開展“七個一批”清理行動,為終本庫“瘦身”“減負”。例如浙江麗水市委連續兩年開展執行積案出清,依靠黨委領導,協調相關方面,壓實領導包案,通過聯合懲戒、前端化解,累計出清執行積案3.29萬件,執行到位金額51.25億元。

二是推動“執破融合”。通過全面篩查終本案件庫,梳理一批符合條件的“執轉破”案件,通過加強府院聯動、立審執協調等措施,分類施策,妥處一批“僵而不死”的案件。同時精準適用“救治”和“退出”。即對於資不抵債且確無救治可能的企業,通過“短平快”的簡易程式依法宣告破産,及時出清大批“僵屍企業”,服務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於一些有潛力、有前景的企業,做好與破産保護制度的銜接,通過破産重整、破産和解等方式幫助企業化解危機。

三是強化信用修復。區分失信與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況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逐案篩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解除懲戒措施,促使其回歸市場。2024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刪除、撤銷涉及“失能”人員的失信資訊共計62.55萬人次。

此外,人民法院還積極開展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專項活動、根治欠薪專項活動、打擊非法集資執行專項活動,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打財斷血、打擊職務犯罪等專項工作,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四、據了解,此前各地法院已經通過事項委託方式,解決了大部分異地執行工作的難題,在此情況下,交叉執行工作是否會對事項委託工作造成影響?

答:近年來,最高法院為解決異地執行難題,節約司法成本,研發上線委託執行管理系統。具體來説,對於銀行存款和理財産品凍結、扣劃、不動産查封、過戶、調查被執行人財産情況等事項需赴異地辦理的,可以通過系統線上委託相關異地法院代為辦理,該制度為加強各地法院之間的互助協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截至2024年6月底,全國法院開展資訊化異地執行事項委託1227.69萬餘件,有效提高了執行效率,減少了外出辦案時間,節約了司法成本。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事項委託屬於事項上的交叉執行。事項委託(事項交叉)與督促、提級、指令執行等交叉執行相比,各有特點。事項委託一般側重於將案件中的個別相對簡易的事項委託異地法院辦理,如凍結、扣劃、過戶等等,其優勢是簡便快捷。一般意義上的交叉執行側重於整案辦理,在通過上級法院統一指揮協調以整合執行資源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

一是推動難案辦理。案件重大疑難複雜、工作量大、協調難度和社會關注度高,在原執行法院辦理困難或者不能勝任的情況下,上級法院可以通過督促執行方式指導下級法院辦理案件,或者通過指令執行方式將案件交由力量更強的法院執行,或者直接提級執行。

二是統籌轄區執行力量。根據轄區執行法院和執行案件情況,上級法院發揮協調和統籌優勢,通過指令執行、協同執行等方式統一調度使用執行力量,幫助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三是提升關聯案件辦理效果。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轄權,通過集中執行,提升關聯案件執行質效,便於當事人參與執行、便於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實現依法平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總的來説,事項委託與交叉執行,二者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通過有效整合全國法院執行力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推動執行質效全面提升。

【責任編輯: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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