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發佈依法懲治網路傳銷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網6月28日電 據最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隨著社會生活的網路化,網路傳銷犯罪在組織結構、參與模式、行為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不同於傳統傳銷犯罪的新特點,呈現隱蔽性更強、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員更多、波及地域更廣、涉案金額更大的趨勢,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持續保持懲治網路傳銷犯罪高壓態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同推進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現聯合發佈依法懲治網路傳銷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五個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一是聚焦網路傳銷犯罪新形態、新形式,依法準確定性處理。在網際網路跨地域性、虛擬性、交互性的影響下,網路傳銷以新業態、新模式為噱頭,以新媒體為依託,呈現出犯罪路徑由“線下拓展”向“線上線下聚合”,犯罪對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實體商品”向“虛擬商品”的發展變化,人民法院透過表像,依據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髮展下線等典型特徵,依法準確認定犯罪行為。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各被告人、被告單位均以投資獲取高額返利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將參加者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騙取錢財,人民法院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準確認定各被告人、被告單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是充分發揮刑罰震懾作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組織、領導網路傳銷犯罪活動次數多、主觀惡性深、情節嚴重的骨幹成員,堅持“刑”“罰”並舉予以嚴懲。在被告人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張某作為傳銷組織的首要分子被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億元,依法嚴懲的同時做實“打財斷血”,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同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網路傳銷犯罪人員的主客觀情節,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對層級較低、主觀惡性較小、獲利較少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在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被告單位同時存在正常經營和傳銷活動,一些入職不久、涉世不深的青年人參與其中,鋻於情節較輕,案發後積極認罪悔罪、主動退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緩刑,充分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目的。
三是注重對網路傳銷犯罪的釋法説理,著力提升群眾傳銷辨識能力。新型網路傳銷犯罪多點散發,更具隱蔽性、迷惑性,使得不明真相的參與者一時難以識破組織者的騙局。人民法院在裁判過程中注重釋法説理,在被告人張某冒用公益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切實講清被告人假借慈善之名騙取錢款的性質;在被告人楊某假借弘揚傳統文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充分揭示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實施傳銷活動,並通過線下授課斂財的本質;在被告人陳某、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通過揭開被告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電影票房”等實施傳銷活動的面紗,深刻揭露傳銷組織騙財的實質,進一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識別、防範、抵制傳銷的意識和能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充分立足網路傳銷違法犯罪的新特點、新變化、新情況,依法從嚴懲處網路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在剷除違法犯罪根基上持續發力,堅決斬斷網路傳銷的犯罪鏈、利益鏈、生態鏈,做深做實“抓前端、治未病”,強化防範網路傳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落實網路平臺監管責任,積極構建網上網下協同防治新格局,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懲治網路傳銷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一、被告人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冒用公益名義實施的網路傳銷
二、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施的網路傳銷
三、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以高額返利為名實施的網路傳銷
四、被告人陳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利用投資虛擬貨幣實施的跨境網路傳銷
五、被告人楊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利用封建迷信實施的網路傳銷
案例一
被告人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冒用公益名義實施的網路傳銷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註冊成立深圳市善某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善某匯”)。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張某夥同查某、宋某等人,開發了“善某匯眾扶互生會員系統”並上線運作,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開展傳銷活動,採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大肆發展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某匯”確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經統計,“善某匯”在全國共計吸納會員598萬餘人,層級達75層,張某非法獲利25億余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通過組建傳銷組織,利用“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積極發展下線會員,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張某提出上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假借公益名義實施網路傳銷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打著“愛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網際網路的跨地域性大肆組織網路傳銷,以籌集“善款”等名義非法斂財。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等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通過策劃、操縱併發展人員參加傳銷活動,騙取鉅額財物,非法獲利25億余元,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人民法院依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張某係主犯,判處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堅決維護風清氣正的網路慈善活動環境。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防範意識,面對以“慈善互助”方式開展行銷的,務必保持警惕,不要輕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語,自覺抵制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案例二
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施的網路傳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錢某在經營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期間,夥同被告人趙某等人以“智慧充電樁商城系統”網路平臺實施傳銷活動。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以銷售充電樁、提供充電樁經營服務為名,通過宣稱國家支援等虛假宣傳,安裝運作少量充電樁,用充電、流量、廣告收益為幌子,以直推獎、伯樂獎、級差獎、團隊獎等獎項為誘餌收取費用發展會員,並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鼓勵會員繼續發展下一級會員。經統計,“智慧充電樁商城系統”網路平臺用戶數共計2萬餘個,層級達25層,涉案資金10億余元。錢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略。
【裁判結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錢某等人以投資智慧充電樁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錢某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參與程度、主觀惡性及犯罪後表現等情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合併判處錢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趙某等四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對張某等二十四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判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施網路傳銷的典型案例。近年來,有的企業在生産經營中遇到資金困難時,不惜鋌而走險借助網路實施傳銷犯罪,嚴重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單位實施以投資智慧充電樁為名,線上線下同步推進的傳銷犯罪,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置於企業經營活動中,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直至司法機關辦案期間,仍有個別參加者認為是參與正規投資。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並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程度、作用、主觀惡性及犯罪後表現等情節,依法認定錢某等6名被告人係主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罰金;對其餘41名從犯均予減輕處罰,並對其中參與時間較短、發展下線較少、涉案金額較小、退繳違法所得的張某等宣告緩刑,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從寬處罰。同時,本案也警示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要摒棄僥倖心理,遠離網路傳銷活動,守法合規經營。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以高額返利為名實施的網路傳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經他人介紹下載“某某影視”App,明知該App以投資電影票房可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吸收會員,要求會員繳納入會費,並按會員投資金額和發展會員數量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其仍通過微信、熟人間宣傳等方式推廣該App並吸收會員。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為“某某影視”山東區域總經理,11月19日“某某影視”App關閉,會員無法登錄提現。經統計,李某發展下線2152人,層級達8級,涉案金額380萬餘元,獲利2萬餘元。
【裁判結果】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投資電影票房可獲得高額回報為名,宣傳推廣“某某影視”App,要求會員繳納入會費獲得加入資格,並按會員投資的數額和發展會員的數量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李某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減輕情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獲得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實施網路傳銷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各種商業投資的線上化、網路化趨勢明顯,一些犯罪分子以投資高額返利為名,實施網路傳銷犯罪,導致不少群眾遭受財産損失。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利用少數群眾對短期高額收益項目的投機心理,假借高收益電影票房投資項目,依託註冊網站和手機App客戶端,精心設置影視投資傳銷騙局,宣傳推廣“某某影視”App,不斷發展會員、吸收資金,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李某係經他人介紹下載該App並推廣,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予以減輕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也提醒廣大網民要警惕高額回報投資騙局,避免誤入網路傳銷陷阱。
案例四
被告人陳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利用投資虛擬貨幣實施的跨境網路傳銷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塊鏈為噱頭,策劃設立“某Token”網路平臺開展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虛擬貨幣作為門檻費以獲得增值服務,可利用平臺“智慧狗搬磚”技術在不同交易場所進行套利交易,並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加入的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並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數額,由平臺按照智慧搬磚收益、連結收益、高管收益三種方式進行返利,實際均是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為逃避打擊,陳某等人于2019年1月將平臺客服組、撥幣組搬至國外,並繼續以“某 Token”網路平臺進行傳銷活動。經統計,“某Token”網路平臺註冊會員賬號超260萬個,層級達3293層,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泰達幣、柚子幣等各類虛擬貨幣超900萬枚。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參與程度、主觀惡性及犯罪後表現等情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陳某等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區塊鏈、虛擬貨幣等新技術概念作偽裝實施跨境網路傳銷的典型案例。虛擬貨幣立足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結構,具有匿名性、無國界性等特點,已成為跨境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對象,並向網路傳銷領域蔓延。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虛擬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以發展會員數量來計算報酬及獲取高額返利,非法收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超900萬枚,為逃避偵查將平臺伺服器設置在境外,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人民法院根據跨境網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在整個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相應的刑罰,同時依法對涉案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予以沒收,切斷了被告人跨境再犯罪的經濟能力,彰顯了司法機關堅決捍衛網際網路金融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穩定健康發展的態度。
案例五
被告人楊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依法懲治利用封建迷信實施的網路傳銷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被告人楊某等人假借“弘揚伏羲文化”創立“萬某合”網路平臺,先後發展羅某、晏某等骨幹成員,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公司化運營模式,對外銷售“中華姓名學”“即刻旺運”“中華風水學”等課程。“萬某合”網路平臺將參與人按照不同交費額度設置多個級別,根據級別獲取不同額度返利,並通過營造氛圍、現身説法等方式,線上下授課過程中將楊某打造成“庚天緣大師”,配備四名“護法天使”,神化被告人楊某可改運勢,助人逢凶化吉、時運發達,不斷對參與人洗腦,蠱惑參與人購買課程併發展下線。經統計,該傳銷組織共計吸納會員120人以上,層級達3級以上。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利益引誘,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楊某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蠱惑他人參加網路傳銷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利用網際網路從事與封建迷信有關的傳銷活動屢見不鮮,相關案件呈現公司化運作,參與人員陷入更深、挽救更難。本案中,被告人楊某等人利用網際網路傳播範圍廣的特點,先以利誘方式通過傳銷模式層層返利發展會員,再利用線下授課蠱惑他人參加傳銷,犯罪手段更加隱蔽,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法嚴懲。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楊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並綜合全案量刑情節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同時,本案警示社會公眾,參與宣稱“改名改運”等封建迷信的傳銷活動,不僅可能觸犯刑法,也會遭受財産損失,最終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