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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2024-06-05 16:47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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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共5個,包括“陳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宋某文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周某光等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組織考試作弊案”“劉某紅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張某潔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偽造、變造身份證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試案”。

最高法介紹,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注重突出重點依法嚴懲。對具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等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監考老師、教培人員等組織作弊,組織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特別是對組織考試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竊題的“內鬼”、多次組織作弊的累犯慣犯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往往一案查處多人,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讀大學生因法治意識淡薄、貪圖小利被雇用為“槍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長投機取巧而誤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多數在開考前或考試中即被查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後果、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等,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情節較輕、危害不大、認罪認罰的,做到當寬則寬、罰當其罪,發揮好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

此外,近年來,許多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確、配合緊密的犯罪鏈條,上游有人非法獲取試題,中游有專人負責採購或製作作弊器材、招攬作弊“生源”,下游有專業“槍手”負責答題。而有的作弊考生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於朋友“義氣”,還非法將試題、答案層層轉賣、提供給他人。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各被告人參與的不同環節、行為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最高法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實施組織作弊等行為的,並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應追究刑事責任。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禁止令。

據悉,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行為,維護公平考試秩序,弘揚誠信社會風尚,助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薄晨棣、高清揚)


【責任編輯: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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