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一批新規施行 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編者按: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嚴格控制各類佔用耕地行為;生態保護地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用於本地區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等;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簡化提取的賬戶限額統一提高至5萬元……圍繞群眾關切,服務發展大局,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關於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等一批新規施行,切實以法治力量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糧食安全保障法六月起正式施行
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
保障糧食安全始終是關係我國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簡稱“糧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副司長陳朱勇表示,近年來,我國糧食連年豐收,庫存充足,市場供應充裕。與此同時,我國糧食安全基礎仍不穩固,進一步破解糧食供求結構性矛盾,應對資源環境約束、農業勞動力老齡化等問題,提升糧食産能仍然是首要任務。
作為我國糧食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糧食安全保障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從耕地保護、産運儲加銷及應急、節約減損等涉及糧食安全的各環節作了系統規定,為提高防範和抵禦糧食安全風險能力、全方位夯實國家糧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堅持良田糧用大原則,良田好土如何優先保糧食?糧食安全保障法明文規定,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産品及飼草飼料生産;同時還規定,國家建立嚴格的耕地品質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機制,提升耕地品質。“糧食生産的根本在耕地。”陳朱勇表示,通過從法律層面壓實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依法強化耕地建設與保護提供了“長牙齒”的硬措施。
為讓農民種糧、地方抓糧更有積極性,糧食安全保障法明確規定了糧食主産區、主銷區、産銷平衡區各自的責任,鼓勵“糧食主産區和主銷區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産銷關係”“糧食主銷區的企業在糧食主産區建立糧源基地、加工基地和倉儲物流設施等,促進區域糧食供求平衡”。同時,還規定“健全糧食生産者收益保障機制,以健全市場機制為目標完善農業支援保護制度和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糧食主産區利益補償機制,完善對糧食主産區和産糧大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調動糧食生産積極性”。
“長期以來,糧食主産區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農業建設和糧食補貼,部分産糧大縣面臨財政負擔沉重、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生態環境壓力加大等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蘆千文説,立足我國糧食産銷格局演化趨勢,糧食安全保障法作出相應制度安排,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一些主産區“糧財倒挂”的發展困境,促進農業增效、糧食生産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産者的種糧積極性。
保障糧食安全,要在增産和減損兩端同時發力。糧食安全保障法明確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引導激勵與懲戒教育相結合的機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推進糧食節約工作。
《中國農業産業發展報告2023》顯示,到2035年,若我國糧食收穫、儲藏、加工和消費環節損失率分別減少1至3個百分點,可降低三大主糧損失約1100億斤。蘆千文表示,相關規定瞄準糧食産銷和供應全鏈條,為減少糧食從田間到餐桌的“跑冒滴漏”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體現了減損和節約從理念提倡向行動舉措的實質轉變。這是糧食乃至食物全産業鏈供應鏈高品質發展的必然要求。(記者 鬱靜嫻)
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
激發全社會呵護生態環境的內生動力
6月1日起,《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條例》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
《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近年來,我國政府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生態保護主體、生態保護重點地區的支援力度,補償資金規模逐年增長。“《條例》的出臺,從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責任,提出了引導社會主體參與的方式。”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振興司負責人王心同介紹。
穩定中央財政投入方面,《條例》明確國家加大補償資金投入力度,逐步擴大補償實施範圍,合理提高補償標準。這將有力保障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持續投入,穩固生態保護政策體系的基本盤。
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條例》明確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分類補償機制,加大生態保護投入力度。這為不同地區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提供法律依據,有利於形成各級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護的格局。
調動社會主體參與積極性方面,《條例》提出社會主體參與生態保護補償的多種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制,推動交易市場建設,也包括發展生態産業,建立持續性惠益分享機制,還包括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等。
“當前,生態文明建設正處在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出臺《條例》,建立完善的生態系統保護長效投入制度體系,有利於讓生態保護主體吃下定心丸,全力保護綠水青山。《條例》以補償為紐帶、以激勵為手段,堅持生態富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搭建起生態受益者和保護者之間的利益分享機制,也能激發全社會呵護生態環境的內生動力。”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郭蘭峰説。(記者 劉志強)
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5萬元以下免公證
回應群眾關切 保障繼承人合法權益
6月1日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發佈的《關於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施行。不少群眾關心,《通知》對辦理存款繼承有何影響?
專家介紹,長期以來,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向銀行申請提取已故親屬存款,要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這對保障存款安全、保護繼承人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不過,也有部分群眾,尤其是邊遠地區和經濟困難群體反映,在所需提取的存款較少的情況下,如果仍要辦理公證,時間和經濟成本比較高。
2021年,原銀保監會等部門發佈有關通知,取消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已故存款人1萬元以記憶體款的公證要求,並允許銀行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上調限額。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説,相關政策當年即惠及近69萬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取得良好效果。
為進一步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通知》將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簡化提取的賬戶限額統一提高至5萬元。同時,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準、信用環境以及各金融機構風控水準等存在差異,出於更好保護存款安全等考量,農村中小銀行應于2025年12月31日前落實該要求。
此外,《通知》還擴大了簡化提取範圍,將黃金積存産品以及國債、理財産品納入簡化提取範圍,相關額度計入5萬元賬戶限額;簡化喪葬費、撫恤金的提取,喪葬費、撫恤金不計入5萬元賬戶限額,可以全額簡化提取。
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資訊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等權利。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現實中存在繼承人在特定情形下查詢已故存款人生前交易明細的合理需求。經徵求多方意見,《通知》明確,銀行可以應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後以及死亡前6個月內的賬戶交易明細。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將持續關注相關政策實施情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記者 屈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