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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鮮明司法態度回應學生霸淩等問題

2024-05-31 08:25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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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5月30日電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40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25-229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據最高法介紹,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回應學生霸淩、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婚內監護權、隔代探望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初中生持刀反擊霸淩者屬正當防衛

最高法首次發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中,《江某某正當防衛案》(指導性案例225號)是一件因學生霸淩而引發的正當防衛案例。

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該案例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情節,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係化名,時年14周歲)係初中二年級學生,被15個同學在學校廁所霸淩,3人被江某某用折疊刀捅傷,其中兩人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一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淩而攜帶折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面臨多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本案發佈旨在依法保護被霸淩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規範學生霸淩事件的處理,有效防範和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校園環境。

適度拓展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範圍

《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指導性案例226號)是一件涉及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案例。

該案例根據實踐發展對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範圍作出適度拓展,規定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罪數處斷規則,明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案件認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將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要求切實落實到具體案件之中。

本案中,被害人童某某(係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親劉某某和陳某某戀愛並同居期間,陳某某致童某某全身燒燙傷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面部燙傷遺留淺表疤痕素改變,殘疾等級為七級),另有五處損傷為輕傷一級(其中三處殘疾等級為九級)和五處損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母親劉某某係同居關係,其與劉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處於較為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已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係。陳某某在與劉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毆打、體罰、凍餓、淩辱等方式,長期、頻繁地對童某某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劉某某作為童某某的母親,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防範陳某某的虐待行為,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亦構成虐待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本案表示,人民法院堅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2023年審結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1萬件6.1萬人,同比增長28.5%。對“姐弟墜亡案”被告人張波、葉誠塵,假借戀愛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篤群,線上“隔空猥褻”線下威逼強姦的王小山、孫保昌等,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嚴懲的堅定立場。

首例婚內監護權指導性案例

《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8號)是首例婚內監護權指導性案例。

該案例通過參照適用民法典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並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符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要求。

本案中,張某(女)與李某婚後育有一女李某某,後開始分居,協議離婚未果。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劉某在未經李某某之母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法院認為,李某、劉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帶走,並拒絕將李某某送回張某身邊,致使張某長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導致李某某被迫中斷母乳、無法得到母親的呵護。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張某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産生的權利的侵害。

另外,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婚內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於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李某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為宜。張某在直接撫養李某某期間,應當對李某探望李某某給予協助配合。(完)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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