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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對航空發動機或航太發動機等有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2024-05-31 08:20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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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3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佈關於對有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航太結構件及發動機製造相關裝備及軟體、技術。

1.為製造下列任一物項而專門設計用於鈦、鋁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擴散連接的工具、模具、夾具等工藝裝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空器結構件或航太器結構件;

(2)航空發動機或航太發動機;

(3)為航空器結構件或航太器結構件專門設計的部件;

(4)為航空發動機或航太發動機專門設計的部件。

2.用於研發、生産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項而專門設計或改進的軟體。

3.用於研發、生産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項的技術及其載體,包括設計圖紙、工藝規範、工藝參數、加工程式、倣真數據等。

技術説明:

超塑成形,是指利用超塑性金屬材料在特定溫度和應變速率條件下表現出的超高延伸率及不易斷裂的超塑性,在模具型腔內將超塑性金屬板料作為被成形坯料實現成形加工,以獲得各種所需形狀零件的成形工藝。

擴散連接,是指相互接觸的兩個材料表面,在溫度和壓力的作用下相互靠近,局部發生塑性變形,原子間産生相互擴散,在界面接觸處形成擴散層,從而實現可靠連接的成形工藝。

(二)燃氣渦輪發動機/燃氣輪機製造相關裝備及軟體、技術。

1.用於製造燃氣渦輪發動機/燃氣輪機葉片、導向器等渦輪構型部件所需高溫合金的定向晶或單晶鑄造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54301010、8454309010)。

2.專門設計用於製造燃氣渦輪發動機/燃氣輪機葉片、導向器、機匣等渦輪構型部件的精密鑄造中間産品(包括陶瓷型芯、蠟模模組、型殼),以及專門設計用於製造上述中間産品的工具、模具、夾具等工藝裝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

3.專門設計用於燃氣渦輪發動機/燃氣輪機的高溫合金、鈦合金或金屬間化合物等材料的盤片固態連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夾具等工藝裝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

4.用於研發、生産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項而專門設計或改進的軟體。

5.用於研發、生産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項的技術及其載體,包括設計圖紙、工藝規範、工藝參數、加工程式、倣真數據等。

技術説明:

高溫合金,是指含難熔金屬的鎳基合金、鈷基合金或鐵基合金,可在600攝氏度(℃)及以上的氧化和熱腐蝕條件下承受複雜應力,仍具有良好的綜合性能,並能長期可靠工作的金屬材料,又被稱為“超合金”。

(三)航太服面窗相關裝備及軟體、技術。

1.專門設計用於製造航太服面窗的模具(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80719020)。

2.用於研發、生産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項而專門設計或改進的軟體。

3.用於研發、生産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項的技術及其載體,包括設計圖紙、工藝規範、工藝參數、加工程式、倣真數據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相關物項。

1.斷裂強度點40cN/dtex、初始模量點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參考海關商品編號: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製成的軟質無緯布疊層(不經加壓)在面密度點5.3kg/m2的情況下,防1.1g標準模擬破片(17格令模擬破片FSP)V50點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錄B《彈道極限V50試驗方法》測試)(參考海關商品編號:5806409010)。

3.生産上述1、2所列物項的技術及其載體,包括設計圖紙、工藝規範、工藝參數、加工程式、倣真數據等。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説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製成的防彈頭盔、防彈衣、防彈插板、防彈板(防彈裝甲板、複合防彈板)等防護裝備,以及用於製作防護裝備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無緯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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