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民事、行政審判中要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記者羅沙、馮家順)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佈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在民事、行政審判中要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於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做實“抓前端、治未病”。
意見強調,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人民法院發現監護人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教育指導。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發育、成長和康復需要,依法確定賠償費用。
對於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撫養權問題,意見明確尊重未成年人意願原則。其中規定,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達意願或者陳述事實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會觀護人員或者其他合適人員在場陪同。陪同人員可以輔助未成年子女錶達真實意願。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並提供適宜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友善環境,確保其隱私及安全。
同時,意見提出推動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實質化。其中明確,對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案件,依照民法典確定賠償範圍。未成年人在賓館、酒店、歌廳、酒吧、網吧、電競酒店、劇本娛樂經營等場所或者網際網路平臺受到性侵害等傷害,相關場所、平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以此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此外,意見通過引領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從嚴處理學生欺淩、妥善處理校園糾紛等,促推家庭、學校、社會、網路、政府、司法“六大保護”融合發力。其中明確提出,建立網路保護專項分析報告機制。對涉及網路的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結合案件成因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規定,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相關主體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定義務進行審查,並形成報告附卷,評議案件時單獨予以説明。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有關網路企業、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