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縮略圖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首頁> 中國政務> 政務資訊>

集中用餐單位如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徵求意見稿來了

2024-05-15 07:36

來源:央廣網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字體:

央廣網北京5月14日消息(記者 邵藍潔) 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督促落實食品生産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是用餐群體特殊,主要涉及學生、老人、病人等重點人群,學生家長、老人子女、患者家屬等對食品安全高度關注。二是用餐規模大,就餐人數多,用餐集中度高,食材供應量大,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易引發群體性食源性疾病。三是管理難度大,集中用餐單位供餐形式多樣,包括食堂自營、承包經營、供餐單位送餐等,不同經營主體的食品安全管理水準參差不齊。

《規定(徵求意見稿)》共24條,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範圍、總體要求、責任體系、設置原則等總體要求;二是明確細化了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和具體職責任務等;三是明確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日常履職的工作機制和具體要求;四是明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各類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履行責任方面的具體措施和培訓、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五是明確了違法情形及處罰到人等相關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用餐單位的監督管理制度中首次引入食品安全總監一職。《規定(徵求意見稿)》中提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作為主辦方,對食品安全負有管理責任;承包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直接負責日常運營,對食品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均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一)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二)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三)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養老機構食堂;(四)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食堂。

同時,《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也提到,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餐飲服務活動等否決建議,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以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於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也起草了《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同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責任編輯:王琦】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