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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4-03-15 15: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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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關係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社會公眾高度關注。多年來,人民法院嚴格落實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深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將特殊、優先、雙向、全面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政策理念貫徹到各個審判領域,強化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為未成年人築起食品安全屏障。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佈四起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這四起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事關未成年人日常食品和校園就餐安全。四起案例中,有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日常食品,另一起涉及校園配餐,與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意義深遠。對這些發生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領域,貼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案件的精準裁判,是人民法院發揮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職能,嚴格落實有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

二是體現對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向未成年人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果斷亮劍,對於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動形成良好社會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例如,案例一是超範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案件,消費者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予以支援。案例三是銷售過期奶製品牟取利益的案件,大量過期食品流入市場,涉案金額大,最終被法院判處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從重打擊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堅定決心。

三是聚焦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問題。案例的選取著眼于社會普遍關注的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多發案件或典型案件。例如,案例二是銷售者虛假宣傳孕嬰用品的案件,消費者受騙後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銷售者屬於以虛假或者引起誤解的商品説明方式銷售商品,構成欺詐,判決支援三倍懲罰性賠償。案例四是涉及校園食品安全的行政糾紛案件,違法經營的食品導致18名學生發病,人民法院依法支援行政機關對違法經營食品企業予以嚴懲。這些案件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違法行為依法嚴懲,有利於凈化市場,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用的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集中發佈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是為了彰顯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各類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不手軟、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鬆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另一方面也希望進一步提升食品生産者、經營者以及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推動全社會構建食品生産經營健康發展秩序,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下一步,針對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問題,人民法院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融合貫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全方位加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二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制,形成依法懲治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和法律知識宣傳,推動食品生産者、經營者及公眾提升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識,規範涉未成年人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用法治利劍守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

案例1

李某訴某乳業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超範圍添加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8日、5月19日,李某購買某乳業公司生産的固體飲料18罐,單價每罐328元,共計5904元。該産品配料表上標注:葡萄糖漿、植物脂肪粉、氨基酸等配料。其中,氨基酸括弧內標注有L-賴氨酸、L-蛋氨酸、L-色氨酸、L-酪氨酸等成分。李某認為L-賴氨酸、L-蛋氨酸、L-酪氨酸、L-色氨酸等4種氨基酸允許使用的食品類別中不包括固體飲料,案涉産品構成超範圍添加,訴請某乳業公司退回購物款5904元並承擔10倍貨款賠償。某乳業公司抗辯認為,案涉産品中標示的L-賴氨酸、L-蛋氨酸、L-酪氨酸、L-色氨酸係氨基酸複合物,是通過特殊工藝即蛋白質加酶製劑水解而成,係以改性形式存在而非添加的物質,配料表相關表述和食品安全符合國家標準。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規定,L-賴氨酸允許使用的食品類別不包含固體飲料,但案涉産品係蛋白固體飲料,並非可以添加上述氨基酸的食品。某乳業公司作為食品生産者,未能舉證證明另外三種氨基酸能夠用於非特殊膳食用食品和其化合物來源,未能舉證證明該三種氨基酸能夠用於案涉食品,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原告李某購買18罐固體飲料的行為符合當地生活消費購買習慣,某乳業公司作為生産者,生産的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的規定,法院判決其支付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金59040元。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問題,特別是嬰幼兒食品安全事涉千萬家庭,國家對嬰幼兒食品安全制定了嚴格的標準。本案例涉及嬰幼兒最常見的配方粉固體飲料,通過明確固體飲料中氨基酸屬於超範圍添加進而影響食品安全,判決生産者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嬰幼兒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也為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案例2

顏某訴某孕嬰用品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銷售者虛假宣傳,消費者有權要求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顏某因女兒喝普通奶粉過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嬰用品店購買某産品作為奶粉的替代品。2020年5月14日顏某再次到某孕嬰用品店購買該産品,詢問某孕嬰用品店的經營者關某該産品的性能,關某明確表示該産品能“調節過敏體質”。顏某對此進行了錄音錄影。後顏某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稱某孕嬰用品店宣稱商品能調節過敏症狀,既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又構成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已造成舉報人的誤解,導致其購買並長期給孩子使用固體飲料。2021年7月23日,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某市監處字[2021]第1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某孕嬰用品店構成虛假宣傳為由,責令某孕嬰用品店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萬元等。後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孕嬰用品店返還價款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産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説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産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我國對特殊食品有更嚴格的監管規定。因此,無論是普通食品還是特殊食品均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宣傳。某孕嬰用品店故意以“調節過敏體質”的説辭誤導消費者,屬於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説明方式銷售商品,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按消費金額的三倍賠償。遂判決某孕嬰用品店退還貨款並向顏某支付價款三倍懲罰性賠償金54624元。

典型意義

嬰幼兒食品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現實生活中,存在雖然産品品質合格但銷售者虛假宣傳的情形。本案中,銷售者宣稱售賣的固體飲料能夠調節過敏體質,誤導消費者,會給嬰幼兒身體造成損害。此類行為在當前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行為中具有典型性,該案判決對遏制虛假宣傳,倡導誠信經營,推動構建食品生産經營健康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3

被告人靳某銷售偽劣産品案

——篡改生産日期銷售過期奶製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靳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歐某大量收購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並利用其作為經銷商的便利,在內部經銷商網挑選可在市場售賣的批號,在某省某地設立加工窩點,組織賀某、賀某某、高某及吳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噴塗篡改産品原生産日期和批號冒充新日期産品後,銷往個別省份。經統計,靳某向經銷商等銷售過期奶製品,已銷售金額272142元、未銷售貨值23498元。其中,扣押在案的部分産品經生産廠家比對認定為被篡改生産批號和日期産品,導致溯源不能。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靳某結夥將他人生産的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以更改生産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牟取利益,已銷售金額272142元、未銷售貨值23498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靳某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具有較高的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為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身為奶製品經銷商的便利,結夥收購、倒賣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涉案金額大,影響範圍廣,法院對其依法定罪判刑,體現了對危害兒童食品安全行為絕不姑息的態度,有利於規範涉未成年人食品經營活動,為未成年人成長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案例4

某餐飲管理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給學校提供受污染午餐,法院支援行政機關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

某餐飲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計9所中小學校提供午餐。2020年9月3日共提供午餐11887份,每份午餐價格為10元。2020年9月4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多起報案線索,稱9月3日就餐結束後,多所學校多名學生出現了腹痛、腹瀉症狀而被緊急送醫。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到該公司的經營場所現場調查,發現某餐飲管理公司在上述學校午餐的存儲、加工、配送過程中,存在員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時洗手消毒或更換清潔手套、傳菜過程中食物堆疊、常溫供餐時間過長等違規操作情形。經某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討論分析認定,本案中涉及食用某餐飲管理公司配餐導致感染的中小學生共計18人,類似病症是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導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經法定程式調查後,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經營污穢不潔食品、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未按要求留樣的違法行為,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某餐飲管理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1901920元。某餐飲管理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案發後立即對某餐飲管理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詢問了相關生産經營情況,同時調取了生産經營中的操作監控視頻,查明某餐飲管理公司在存儲、加工、配送午餐過程中存在操作不規範情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專業機構,同時對案涉食品事件開展了流行病學調查及實驗室檢測,並出具了《關於某區學生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結案報告》,對本案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原因及可疑食物污染來源予以查實,得出本次疾病係一起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導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結論,餐次為9月3日午餐,致病因子是副溶血性弧菌。因此,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某餐飲管理公司配送的午餐為污穢不潔食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式合法。遂依法駁回了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關於中小學生配餐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引發家長和公眾擔憂。本案係一起典型中小學食品安全事件。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有關政府部門配合下,對涉事食品生産企業的生産、儲存、配送等各環節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罰。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行為依法予以支援,對危害學生身體健康的行為堅決説“不”。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正履行審判職能,推動形成各方履責,齊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規範食品生産企業的生産經營秩序,守護中小學生“舌尖上的安全”。

【責任編輯:尤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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