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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兼修 加速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

發佈時間: 2023-03-29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王琦

中醫藥是中華文明的瑰寶,是幾千年來積累的原創知識財富,如何保護好、繼承好並利用好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價值,是推動我國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重要內容。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醫藥振興發展重大工程實施方案》中就提出:“推動出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

如何建立符合中醫藥自身規律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中國中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中心主任劉劍鋒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當前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工作走在世界傳統知識保護的前列,但需要“內外兼修”,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速建立與現代智慧財産權制度相互銜接並相互補充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

發出更多“中國聲音”

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對中醫藥傳統知識進行智慧財産權依法確權,保護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傳承使用、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權利的法律概念,是國家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一項工作。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提出:“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智慧財産權制度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中醫藥智慧財産權綜合保護體系,建立中醫藥專利特別審查和保護機制,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劉劍鋒介紹,作為近年來出現的新概念,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是一項創新性工作,國內外沒有可以照搬的成熟經驗。2017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三條提出:“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 其中,保護制度是數據庫與保護名錄發佈的重要支撐。數據庫建設和名錄發佈的具體工作,是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領導下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在近期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WIPO)召開的“關於傳統知識數據庫的專家會議”上,劉劍鋒介紹了中國在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工作中的現有成績和經驗,並對WIPO全球數據庫的建立、使用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同意WIPO設立傳統知識門戶網站,但各國傳統知識數據庫不交于WIPO,僅在門戶網站上建立相應的連結;數據庫的內容不涉及來源地、所在國和權利主體敏感資訊。這一建議得到了美國等國家的支援。

劉劍鋒指出,當前,國際上對於傳統知識的權利和數據庫的使用及訪問許可權等問題尚未形成共識。我國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工作走在世界前列,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發出了越來越多的“中國聲音”。在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們要積極在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框架下發聲,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為中醫藥走向世界鋪平道路,保護國家利益。

未雨綢繆 內外兼修

劉劍鋒認為,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是中醫藥事業、産業的目標,其中傳承是關鍵,創新是在傳承基礎上的創新。要找到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源頭,並保護好、利用好,中醫藥事業、産業的發展才能生生不息,但對中醫藥傳承和創新的保護有待未雨綢繆、內外兼修。

國內法治方面,劉劍鋒舉例説,某一著名三甲醫院的院內製劑是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一位著名中醫的處方,主要防治肺部疾病,在新冠疫情期間因效果顯著廣受歡迎。老中醫已經故去,醫院因製劑産生的收益和這位老中醫的後人沒有任何關係。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如果適用現代智慧財産權制度,顯然收益和上述這位老中醫無關,也無法確定雙方的權力及利益分配。目前雙方發生爭執,可能會導致這麼有效的産品停産。

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三條,按照一定的程式,依法確權,承認是老中醫處方並認可其中醫傳統知識的價值,堅持法條中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的原則,院內製劑當然可以使用得更順更好。如果企業、資金進入風險很小,現在改革後的藥品審評制度對經典名方加減、有一定人用經驗的藥品的審批程式從簡,開發成名藥的可能性非常大,將可能會産生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涉外法治方面,記者了解到,隨著中醫藥在海外不斷“開枝散葉”,其海外智慧財産權保護也迫在眉睫。有位已在中國畢業的外國學生,將足三里、曲池等十幾個穴位組成一組,冠名申請“脫敏針灸療法”的商標並獲得批准。還有一些人和組織,若干年前就將“中醫師”及“針灸師”的頭銜,搶先在海外商標註冊。

對此,劉劍鋒分析,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彰顯它們的價值。近年來,一些歷史悠久傳統知識資源豐富但經濟欠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傳統知識,常常遭遇一些外來公司和機構無償竊取和利用,這類盜取行為是“生物海盜”。需要警醒的是,中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在國際上少有先例可循,這是當前我國中醫藥走向海外不容忽視的“外憂”,必須未雨綢繆,積極參與中醫藥領域國際智慧財産權規則構建。

辨證施策 久久為功

在劉劍鋒看來,“辨證論治”是中醫藥診療思想的精髓。中醫藥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必須辨證施策,未來的方向是推動現代智慧財産權制度與中醫藥傳統知識有機銜接。

現代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是以商標、專利、著作權為主,以公開為保護形式,以保護創新為主要內容,超過保護期(如商標專利一般為十年)可以無償使用。

劉劍鋒説,隨著經濟全球化,發達國家利用其先進的技術和資金等優勢,優先無償使用來源國的傳統知識申報專利,依靠現代智慧財産權制度反過來限制甚至排斥傳統知識來源國利用自身傳統知識。近些年來,傳統知識來源國開始感受到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性,國際上也逐漸對傳統知識保護達成了共識。但是什麼屬於傳統知識、如何保護、保護什麼?

劉劍鋒介紹,國際上對此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從2000年開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WIPO)政府間工作委員會(IGC)已經召開過四十三屆會議。未達成共識的主要原因是發達國家和傳統知識豐富的國家主張迥異。發達國家認為利用傳統知識數據庫不誤授專利即可,傳統知識已經進入“公知領域”不應再享有惠益分享等經濟權力,這些是完全在現有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框架內進行。傳統知識來源和持有國認為,這樣是對傳統知識的不尊重和不當佔有,認為傳統知識持有人應當享有惠益分享等經濟權力。兩種主張相持不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劉劍鋒認為,這就賦予了持有人相應的經濟利益,從這個角度上看,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立法工作走在了世界傳統知識保護工作的前列。

“需要儘快出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及其相應的技術體系和規範,建立符合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的與現代智慧財産權制度有機銜接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已經迫在眉睫。”劉劍鋒説。

劉劍鋒指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工作正式列入中醫藥法只有5年,公眾對其知曉程度還有待提高,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申報認定後産生的巨大名譽權與經濟效益也還有待相關利益方充分認清。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視該項工作,特別是2019年以來,中央財政轉移支付31個省市,已經初步建立了從國家級到省級再到縣(區)級具體負責收集的全國性收集體系和隊伍,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可以找所在地縣區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從長遠來看,劉劍鋒認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需要傳統知識持有人、專家、政府、市場四方聯動,形成良好的機制,需要“久久為功”。比如,在發揮市場作用方面,需要推介好的中醫藥傳統知識與技術,吸引社會資金廣泛參與,進行産業化、市場化,形成良性迴圈,持續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和水準,服務世界人民健康。(記者 曾德金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