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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範圍一致。

訴訟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除非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稅務行政訴訟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或再審的程式審定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賬戶內劃撥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向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

三、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職權行為,致其人身權或者財産權受到侵犯並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賠償。因稅務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産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産或者恢復原狀。返還罰款、解除凍結存款,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致人精神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之日起計算。

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行為,稅務人員實施稅收職務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一、危害稅收徵管罪

1.稅收犯罪行為。

(1)妨害稅款徵收的犯罪。

妨害稅款徵收的犯罪,包括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和騙取出口退稅。

逃避繳納稅款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為;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亦構成本罪。

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國危害稅收徵管罪的重要內容。

首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所謂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是指虛開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貨物運輸發票、農副産品收購發票和進口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

其次是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製造普通發票。

2.刑事處罰。

對危害稅收徵管罪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罰金和沒收財産。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其他最高刑為有期徒刑。

對於涉嫌危害稅收徵管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先行給予行政處罰。當人民法院審判構成犯罪並判處罰金時,稅務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罰金。

在刑事處罰中,稅款追繳優先。因犯逃避繳納稅款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産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對於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稅收違法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稅務人員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稅務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主體的職務犯罪,諸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稅務人員均可構成。但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只有兩個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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