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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納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庫手續。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申請、審批。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以下事項: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諮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按規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其他稅務事宜,稅務代理人不得辦理。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享有的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認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説明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機關就無權對其實行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機關也應當解釋其行政處罰行為的原因,並將納稅人的陳述內容和申辯理由記錄在案,以便在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能有所依據。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稅務機關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在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稅務機關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稅務機關應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時,必須開付清單。

法律救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在徵納稅過程中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或者分歧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徵納稅過程中的職權行為侵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賠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稅務行政復議實行復議前置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尋求法律救濟時,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1.行政復議範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收爭議,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主要是指:

(1)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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