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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稅務登記;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③行政賠償;

④行政獎勵;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但設立了規範性文件審查制度。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復議時一併提出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當事人對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只限于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章以下的文件,以及總局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文件規定提出審查申請,只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併提出。

2.行政復議管轄。

對各級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地方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稅務系統內,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程式。

(1)申請與受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是指: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已受理,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未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按規定提供擔保或擔保無效,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等。

對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

(2)審理與決定。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對復議案件可以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復議機關對復議進行審理,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可以決定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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