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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8.強化管理決策服務。

管理決策創新內容包括績效管理、知識管理和政策評估。績效管理以基於資訊系統工作流程的全環節考核為基礎,整合現有績效考核和稅收執法考核等,形成全面覆蓋稅務系統各方面工作的績效管理體系。知識管理將所有納入稅收管理的知識進行歸類和整理,通過搭建整套知識管理體系並全面應用,服務於稅務幹部和納稅人。政策評估為稅收政策效應評估工作提供資訊系統支撐,實現對稅收政策實施效應的及時跟蹤和評估,為完善政策提供有益資訊。

稅收管理資訊化建設的目標

我國稅收管理資訊化建設的目標,就是按照既有國際先進水準又有中國特色的要求,建立基於統一規範的應用系統平臺,依託電腦網路,國家稅務總局和省一級稅務局集中處理資訊,覆蓋所有稅種、稅收工作重要環節和多級國、地稅局,並與有關部門聯網,包括徵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資訊、決策支援系統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資訊共用、監控嚴密、安全穩定、保障有力的稅收資訊化系統。並由此實現全國國、地稅徵管應用系統版本的統一,規範全國稅收執法;實現全國徵管數據應用大集中,實時監控全國徵管數據;統一、規範納稅服務平臺,優化納稅服務;建設管理決策平臺,為管理決策提供及時、完整、準確的資訊。

上述建設目標的實現,將進一步創新稅收管理方式,提高稅收管理的品質和效率,全面提升稅收工作水準,並對我國電子政務工程的整體建設起到示範作用,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是顯著提高稅收管理的品質和水準。稅收徵收率將不斷提高,使稅款實徵數不斷接近法定應徵數,保持稅收收入與經濟協調增長。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進一步降低,稅收管理效率進一步提高,同時將強化對各類涉稅活動的監控,更加及時有力地打擊各類稅收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遏制稅款流失。

二是大幅度提升納稅服務的品質與效率。通過資訊化手段,不斷豐富納稅服務的內容,拓展納稅服務渠道,簡化納稅人辦稅手續,減輕納稅人額外負擔,使納稅人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辦理涉稅事宜,得到優質便捷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納稅服務,在整個稅務系統內形成尊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的工作機制和社會氛圍。

三是進一步加強稅務幹部隊伍建設。中國稅收管理資訊系統的全面建成,將實現由人管人到機制管人的跨越,有效地避免人工作業條件下稅收徵管的隨意性,進一步規範稅收執法,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推進依法治稅,進一步促進稅務幹部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樹立稅務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是中國稅收管理資訊系統(CTAIS)將成為我國“電子政務”的核心繫統之一。稅收管理資訊系統的全面建成,將為國家其他電子政務項目提供豐富的共用數據源,有利於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資訊共用和協作關係,為加強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提高宏觀經濟決策水準貢獻力量。

納稅人的義務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均衡的,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複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登出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産、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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