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騎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屢屢發生,平陽12歲的姐姐違規騎車載妹妹不幸遭遇車禍受傷,近日平陽法院成功調解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件的原告為姐妹二人,姐姐彭某甲十二歲、妹妹彭某乙十歲。2021年11月6日,彭某甲騎自行車載妹妹行進在該縣某路段時,不慎與許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彭某甲左腕骨折,妹妹彭某乙脛骨骨折。後經交警認定,許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姐姐彭某甲承擔次要責任,妹妹彭某乙無責任。姐妹二人就醫治愈後,父親彭某某攜二人將許某及交強險承保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出發引導雙方于庭前進行調解。法官向彭某某指出,彭某甲剛滿十二周歲,騎自行車載妹妹彭某乙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後,原被告順利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付9000元,許某賠付500元。事後,法官還單獨對姐妹二人的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介紹交通法規,告誡其平時要加強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識教育。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遇到緊急事件的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導致慘劇的發生。家長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強引導,對子女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逐步養成孩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良好習慣。
法條連結
依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第(六)項的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來源: 溫州日報 | 撰稿:趙小嫻 通訊員 慕煊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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