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蔡某、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沒收退繳在案非法所得11萬餘元,上繳國庫;兩名被告人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44萬餘元,用於在東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黃魚苗開展生態修復,共同承擔鑒定費用8000元,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係某船的股東之一,2021年8月,其購置起網機和網具並雇用被告人張某為該船船長。2021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受被告人蔡某指揮,駕船搭載7名船員從廣東省汕頭市南澳縣南港碼頭出發,到東海海域進行拖網作業,捕撈水産品共計2.4萬餘斤,銷售所得10多萬元。
2021年9月5日18時許,涉案船隻在東海海域被海警查獲,現場查獲起網機2台、網具5張及漁獲物954.4公斤。扣押在案漁獲物經海警局依法變賣,得款3450元。
經查,涉案船隻核準的生産方式為“釣具”。經溫州市洞頭區農業農村局認定,該船生産所用的單拖網網具網目尺寸為20mm,小于東海區拖網網類最小網目尺寸規定的54mm。
案發後,蔡某主動到溫州海警局鹿城工作站投案。
經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蔡某、張某非法捕撈水産品對東海海域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價值共計44萬餘元。
2022年11月,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蔡某已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張某結夥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二人非法捕撈的行為,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並已繳納生態修復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溫州晚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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