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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內非法儲存危險廢物!紹興一男子被罰20.04萬
發佈時間:2023-02-10 09:03:12    

  2022年,紹興諸暨市次塢鎮網格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凰桐村一民房角落有大量塑膠化工桶堆放,桶內液體呈紅棕色,並伴有一定刺激性氣味。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執法人員接反映情況後,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該堆放場所地面雖已硬化,但未設置遮擋覆蓋等措施,用pH試紙初步檢測,桶內液體呈酸性。

  經詢問當事人楊某得知,楊某原在電鍍園區內租用電鍍生産線從事電鍍生産,化工桶內液體為蝕刻加工後的廢酸,屬於危險廢物,停止生産後沒有處置的渠道就擅自把剩餘的廢酸堆放在這個場所。執法人員立即聯繫應急處置單位進行清理,經稱重後,現場堆放的廢酸共計7.42噸。楊某非法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環境違法。

  處理結果

  楊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之規定。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楊某非法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4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提醒提示

  本案的辦理對産危廢單位特別是産危廢量少,管理水準較差的企業是一種警示。新固廢法施行後,涉危廢的行政處罰金額大幅提高,非法傾倒、堆放危廢等行為,即使是少量危廢,也將面臨高額度罰款,相關企業一定要加強危廢管理,確保危廢合法處置,避免高額行政處罰的風險。 

來源: 越牛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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