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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職能集中統一履行背景下智慧財産權案件刑民交叉問題研究
發佈時間:2022-11-16 18:28:09    

  今年,黨中央提出,要加強智慧財産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司法權的行使核心在於合理運用好辨別是非、定分止爭的判斷權。2016年7月5日,最高法出臺《關於在全國法院推進智慧財産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提出““三審合一”集中管轄模式,把握不同訴訟程式證明標準的差異,妥善處理智慧財産權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隨後,最高檢下發智慧財産權檢察職能集中統一履行試點工作的通知,統籌推進智慧財産權檢察工作,提高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

  作為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司法保障,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必須與創新發展同向發力。然而,在同向發力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瓶頸導致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動力不足:一是司法專業化不足,導致辦案效率拖遝。智慧財産權案件辦理質效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配合情況,另智慧財産權案件“舉證難”、“賠償難”“週期長”等問題也是直接影響辦案效率的重要因素;二是銜接機制缺乏,導致辦案質效不佳。對同一侵權行為導致産生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中,存在可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程式並行問題,缺乏不同訴訟程式銜接的配套機制,存在同一事實判定不同結果、重復查辦浪費訴訟資源等情況;三是培養模式單一,導致專業化隊伍建設不足。由於三類案件的訴訟程式差異大,證據標準不一,辦案習慣差異大,司法辦案隊伍的整體素能仍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發展要求;四是查辦進程慢,導致制裁力度疲軟。因舉證難度大、辦案週期長導致違法行為停止滯後,形成智慧財産權案件犯罪成本低、犯罪回報高的不利局面,容易滋生再次被侵權的情況。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於智慧財産權刑民交叉案件在訴訟程式上出現了三種情況:先刑後民、先民後刑、刑民並舉。因為智慧財産權刑事和民事案件有相同的“侵權認定”問題,如果一味強調“先刑後民”,將直接導致民事案件處理的不當一。現在,越來越多法院已不再要求“先刑後民”,而允許同時並舉,甚至是“先民後刑”。故在智慧財産權檢察集中統一履職背景下,先刑後民、先民後刑、刑民並舉情形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基於妥適、高效處置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的需要,應不斷推進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參與程度,允許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適用實踐中亟需解決以下的問題,首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智慧財産權案件辦理過程中適用合法化問題。目前在智慧財産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領域,核心爭議在於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縱觀智慧財産權諸多權利,除著作權同時具備人身權和財産權外,其他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産權本質上屬於財産權的範疇。智慧財産權領域侵權人侵犯的客體,與權利人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實際上即為權利人之“物質損失”。據此,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立法明確,將智慧財産權中的“損失”劃入附帶民事的範疇,但需科學劃定適用範圍,筆者建議主要適用於追究刑事責任以外存在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産性損失即物質損失案件。其次是智慧財産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犯罪數額認定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證據和責任認定與民事存在較大不一致。基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須嚴格依據能查實的犯罪數額來定,據以確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數額主要表現為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而民事領域主要解決侵權損害的賠償問題,如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許可使用費、研究開發成本、該項智慧財産權的綜合收益等,民事中侵權人的收益、權利人的損失往往難以確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起訴書中所體現的犯罪數額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的數額往往存在不一致。這便導致了無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來明確民事案件中侵權人的獲利金額,以及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預期損失金額。故該類案件中應依據不同的法律責任來確定侵權人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並積極適用和解協商機制來調和刑、民證據標準造成的處理矛盾。鋻於智慧財産權無形性特點,亦可規定由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原則依法酌定賠償數額。

  “兩高三部”在發佈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在辦理智慧財産權刑民交叉案件過程中,我們要充分釋放認罪認罰從寬機制帶來的恢復性司法效能。

  一要充分用好檢察公開聽證制度。智慧財産權專業性極強,普遍存在理論和實踐脫鉤的情況,智慧財産權保護實踐中更加偏重商業博弈、工商管理、技術保護,而非法條的理解和運用,所以極其要求有實戰經驗,對於主要憑藉法律理論功底的辦案人員,極具挑戰性,故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應儘量多用、用好公開聽證制度,不僅能讓辦案人員對案件涉及的智慧財産權專業知識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精確識別矛盾爭議點,同時,也能全面聽取各方代表的利益訴求,為認罪認罰適用與否、適用幅度、適用效果進行提前的風險預判。

  二要成立專業化辦案團隊。構建並完善智慧財産權檢察司法保護體系,搭建更加有效的智慧財産權執法協作聯動聯商機制,打造刑事、民事、行政檢察集中履職模式背景下的專業化辦案團隊。同時積極推動資訊共用建設,建立跨部門、跨機構“線索通報、資訊共用、證據移交、部門聯動、案件協調”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各種智慧財産權侵權違法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三要引入權利人諒解條件機制。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引入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的諒解,將是否獲得權利人諒解納入從寬考量範疇,通過釋法説理引導犯罪嫌疑人退贓退賠,及時為權利人追回損失,積極促成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和解,實現訴訟程式的簡化。引導侵權人通過合法途經取得權利人的智慧財産權授權,提升權利人法治意識與風險防範意識,實現案件辦理中過程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注:本課題係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檢察應用課題研究成果。由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課題組提供。課題負責人:戴柏煒,男,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黃瑞銜,男,華東政法大學特聘副研究員、金融教研室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課題組成員;童潔,女,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姚佩鈺,女,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幹警。

來源: 中國網    | 撰稿: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課題組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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