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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8類違法行為最高頻
發佈時間:2024-01-12 10:49:45    

   通過對2023年衢州市應急管理系統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分析,主要有8類違法行為最高頻,分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111個,佔比21.22%)、疏散通道不符合要求(75個,佔比14.34%)、未及時制止違章行為(54個,佔比10.33%)、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44個,佔比8.41%)、安全設備管理不符合要求(36個,佔比6.88%)、違規經營危險化學品(27個,佔比5.16%)、有限空間管理不符合要求(24個,佔比4.59%)、未按要求管理承租單位(21個,佔比4.02%)。

  下面就來看一下8類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吧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2023年6月15日,柯城區應急管理局對衢州某標識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員工鐘某、羅某、張某等3每人平均未持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進行電焊作業。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生産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7月25日,柯城區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疏散通道不符合要求

  2023年9月22日,智造新城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廠房一樓疏散門被貨物堵塞。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 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 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10月30日,衢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給予該公司主要負責人0.3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未及時制止違章行為

  2023年3月7日,龍遊縣應急管理局會同中化協會專家在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多個違法行為,在立案調查中又發現該公司DCS歷史記錄加氫反應釜(R0102)溫度在2023年3月24日00:54達122.46℃,超過操作規程規定要求,崗位人員未記錄未處理。

  經調查,該公司的員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針對該違法行為,龍遊縣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023年6月10日,衢州市衢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噴塗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問題,經現場問詢,該企業長期未按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存在未採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之規定,屬於重大事故隱患。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6月18日,衢江區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安全設備管理不符合要求

  2023年11月7日,龍遊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油漆儲存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不符合GB55037-2022《建築防火通用規範》8.3.3:“除住宅建築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12月6日,龍遊縣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危險化學品違規經營

  開化縣應急管理局在調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浙江開化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經許可銷售甲醇的線索。2023年2月21日,開化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述違法線索進行現場核查。

  經調查,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開化某公司銷售甲醇8.98噸。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4月11日,開化縣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10.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0.276萬元。

  七、有限空間管理不符合要求

  2023年8月10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山市某磚廠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煙囪尾氣的水處理設備(脫硫塔回水池)為有限空間,但未進行有限空間辨識、未設置防護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關於“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之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9月1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給予該公司主要負責人0.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未按要求管理承租單位

  2023年5月4日,常山縣應急管理局在常山縣某磨具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山縣應急管理局給予該公司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給予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0.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 衢州傳媒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周宣印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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