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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出臺出租房安全管理新規 明年3月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2023-12-08 12:03:04    

   出租房安全涉及千家萬戶、事關民生福祉。日前,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批准了《寧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於居住、生産經營的房屋。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民宿、學校和企業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産經營出租房,是指出租後用作産品生産、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的房屋。

  《條例》以問題為導向,把當前出租房安全管理最突出的三個方面作為立法重點,規定了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房消防、租賃、治安等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消防安全管理是當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矛盾最為突出的問題,《條例》圍繞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通用性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用氣用電、居住出租房、生産經營出租房、轉租等特別事項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對相關規範予以具體細化和落實,增強可操作性。

  如《條例》明確了“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概念,即指在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間內同時設置十個以上出租床位,或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單幢建築內同時設置十個以上出租床位的。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出租人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組織承租人定期開展安全疏散演練。

  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條例》對出租房裝修、居住空間標準、網約房安全管理、轉租、單位承租住房等作了規定,明確出租房屬於商品房的,除未成年人外,每人平均租住房屋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0平方米;屬於商品房外的其他出租房的,除未成年人外,每人平均租住房屋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通過網際網路渠道發佈房源、預定並完成交易的居住出租房,相關經營者應登記出租房資訊和出租人身份等安全管理資訊,並按規定向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送。按日或按小時結算住宿費用的,應符合相關管理規範和所在住宅小區管理規約,按規定即時採集住宿人員資訊並向公安機關報送。

  《條例》突出主體責任,明確出租人、承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共同承擔保障出租房安全的職責,通過明確出租人、承租人在消防安全管理、租賃和治安安全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壓緊壓實出租房安全防範主體責任。

  該《條例》將在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十問十答,了解《寧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條例》:

  1.《條例》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分工是什麼?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出租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依法開展出租房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處置,按照規定做好火災隱患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和通報等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治安管理,按照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治安宣傳教育、出租房日常巡查、定期走訪以及治安安全檢查和處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出租房租賃、房屋結構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租房裝修安全監督、用於出租的自建房品質安全檢查和處置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對職責範圍內生産經營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開展檢查和處置,並指導、督促負有安全生産監督職責的其他部門開展生産經營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資訊化、商務、財政、農業農村、大數據、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房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2. 什麼是“出租房”?

  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於居住、生産經營的房屋。

  3. 對涉及出租房安全要求等事項應向哪個部門反映?

  出租人、承租人就出租房是否符合建築、消防等安全要求等事項,諮詢鎮( 鄉)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 縣、市) 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4. 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下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不得出租: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陽臺、餐廳、衛生間等是否可以出租?

  不可以。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車棚、車庫以及其他非居住功能空間的,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非居住功能空間單獨出租用於居住或者居住出租房不符合必要居住空間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6. 電動自行車是否可以停放在樓梯間?

  不可以。出租房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7. 居住出租房人數有何限制?

  居住出租房應當符合必要的居住空間標準。其中出租房屬於商品房的,除未成年人外,每人平均租住房屋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十平方米;屬於商品房外的其他出租房的,除未成年人外, 每人平均租住房屋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米。區( 縣、市) 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 另行規定用於出租的農村自建房每人平均最低居住面積或者每居室最多居住人數。

  8. 出租人對單幢建築內出租床位達到10個及10個以上的出租房有什麼樣的管理職責?

  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是指在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間內同時設置十個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單幢建築內同時設置十個以上出租床位的。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要求配備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並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在醒目位置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使用明火的,居住區域與使用明火區域應當進行有效分隔;按照規範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法律、法規和相關消防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出租人或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9. 出租人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出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開展治安自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出租房治安檢查;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並告知承租人中的流動人口及時申報居住登記;發現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其他相關管理要求。

  10. 承租人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屬於流動人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利用出租房進行聚眾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發現其他共同居住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其他相關管理要求。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通訊員 甬政華 記者 應磊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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