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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住房租賃 寧波兩項新政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23-07-11 09:57:23    

  昨天(7月10日)起,寧波市住建局就兩項有關住房租賃的政策——《關於開展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寧波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綜合這兩項政策的徵求意見稿內容,寧波擬定期量化打分,將住房租賃企業的信用等級由好到差分為A、B、C、D、E五級。

  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被列為風險警示企業,信用等級劃為E級:

  (一)拒不履行開業申報、房源申報、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等規範要求;

  (二)違規建立“資金池”、違規使用“租金貸”;

  (三)未經審批、未經業主同意對房源進行改造裝修後群租;

  (四)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搶佔租賃房源,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收取承租人租金週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週期,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五)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惡意驅逐承租人;

  (六)有預謀地強迫交易或惡意挪用客戶資金、惡意剋扣租金押金;

  (七)未按合同約定,強制上漲租金或多收押金;

  (八)向政府管理部門提供虛假信用資訊。

  對信用等級為E級的企業,實施失信懲戒,限制參與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限制加大金融支援力度;通過網站、公眾號、媒體等向社會發佈風險提示,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查處,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擬明確,通過託管、轉租等方式開展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以下簡稱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或收取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得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即從房東處高價租進、低價租給租客)。

  重點:

  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週期超過3個月或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應當納入監管。

  這類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選擇一家監管銀行開立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作為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並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明確資金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

  住房租賃企業的銀行賬戶,通過寧波市房産資訊服務網進行公示,並應當在企業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等進行公示或説明。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告知承租人相關規定,將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等存入銀行賬戶或專用賬戶,不得通過其他賬戶收取資金。

  承租人發現住房租賃企業未將租金、押金等費用存到銀行賬戶或專用賬戶以及逃避租賃資金監管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企業註冊地住建部門投訴或舉報。

  監管銀行根據租賃平臺推送的租賃合同備案資訊,對合同項下的租金、押金進行識別,按照監管協議將收取的租金和押金進行凍結,其中租金按月釋放給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

  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租賃合同到期前,承租人續租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及時通過租賃平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變更。租賃當事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或生傚法律文書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及時通過租賃平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解除業務,租賃平臺將合同解除資訊推送監管銀行,監管銀行解除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新政策相關規定的,房屋所在地或企業註冊地住建部門可以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房源發佈、列入企業不良信用、發佈風險提示等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新政策鼓勵住房租賃企業為承租人提供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務,減輕承租人的資金負擔。住房租賃企業開展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務的,可以申報企業良好信用資訊,進行信用加分。

  同時,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援力度,促進住房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來源: 中國寧波網    | 撰稿:周科娜 實習生 陳周怡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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