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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權歸單位 戶口是個人 買房付了錢 拆遷補償到底該給誰
發佈時間:2023-07-05 09:02:14    

  下面這個案例,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於今年6月下旬公佈的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

  據判決書,老錢一家三口,從1986年起就住在划船社區荷花一村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內,後來戶口也遷進了這套房子,再後來向單位以3000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子。

  去年夏天划船社區成功拆遷。老錢一家住的這套房子,按評估可獲徵收補償款200余萬元,或者拿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

  但這套房子的産權,拆遷時還登記在老錢的單位名下。去年,街道拆遷辦也是與老錢單位簽的相關徵收協議。

  老錢已于2019年去世。老錢的妻子、兒子,因而與老錢單位打官司。

  誰應該拿這套房子的拆遷補償呢?

  為了這套房子,簽過三份協議

  老錢的單位是一家國有企業,荷花一村這套房子最初是單位所有的公房。

  為這套房子,老錢和單位簽過三份協議。

  第一次:1996年。

  法院查明,1996年時候,老錢與單位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中載明,“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決定”,荷花一村這套住房,由單位以內部協商價賣給老錢,“房屋不再辦理房産證和土地證”,原二證正本由單位歸檔,複印件由老錢保管,産權歸老錢所有,但不得買賣、轉讓。

  簽協議當天,老錢向單位付了30000元房款,單位開具了收款收據,並提供了土地證、房産證複印件。

  第二次:2004年5月。

  2004年5月,老錢又與單位簽了一份協議,其中明確載明,荷花一村這套房子已在1996年以內部價轉讓給老錢,産權歸老錢所有,但未辦理産權過戶,現老錢提出要求産權過戶,經雙方協商,在房屋産權過戶有關規定許可下,單位同意老錢辦理産權過戶,過戶所需一切經費均由老錢承擔,具體辦理手續也由老錢負責。

  第三次:2004年5月。

  隨後,老錢再與單位簽署了一份《房地産轉讓合同》,其中載明,單位將位於荷花一村的這套住房以3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老錢,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需繳納的稅費由老錢承擔。

  單位向老錢出具了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的《寧波市存量房轉讓、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以及《授權委託書》,委託期限為45天。但老錢因自身原因,沒有及時去辦理這套房屋的過戶手續……

  十多年打了兩場官司

  在2012年6月底,老錢的單位重新辦理了荷花一村這套房子的土地證和房産證,兩證都登記在單位名下。

  老錢要求單位協助辦理房産過戶手續未果後,于2012年8月向原江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履行協議、將荷花一村這套房子更名為老錢所有。

  原江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老錢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房屋過戶已符合有關規定,駁回了老錢的訴訟請求。

  此後,這套房子仍由老錢及其家屬繼續居住。

  荷花一村于2022年拆遷,此前老錢已過世。圍繞拆遷補償問題,老錢的妻子和兒子與老錢的單位又打起了官司。

  老錢單位表示,當初和老錢簽協議協商的,是辦理過戶手續的問題,並沒有改變房屋的土地性質;荷花一村這套房子,土地性質是國有劃撥,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上房産時應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直至拆遷,這套房子的土地性質還是國有劃撥、沒有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也沒有辦理産權變更登記。

  老錢單位認為,與老錢簽的三份協議,未經審批,係未生效合同。

  老錢單位還指出,老錢在1996年時候已經享受過福利購房——買了朱雀新村的一套公房,且荷花一村這套房子是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內部協商價出售的;而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每個職工家庭可享受一次福利購房,超出部分需按市場價執行。

  法院查明,老錢確于1996年以27000元不到的總價,向單位購買了一套朱雀新村72平方米不到的住房(折合單價約377元/平方米)。之後,又以30000元的總價買了荷花一村這套房子(折合單價約590元/平方米)。

  但比較兩套公房售價,法院認為,荷花一村這套房子並非福利購房,而是老錢基本按市場價所購。

  法院同時認為,當年老錢與單位所簽的三份協議,均應認定成立併合法有效。

  對於單位所稱荷花一村這套房子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買賣需要審批、未經審批的合同未生效,法院認為——公房買賣審批手續,是單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解決的問題;老錢早已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並長期使用、管理該房,單位理應及時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協助老錢辦理該房屋購買審批、産權過戶等相關手續,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到老錢名下;單位長期擱置不辦,不予協助,是損害了老錢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確認荷花一村這套房子的徵收補償安置權益,由老錢的妻子、兒子享有;老錢單位應協助老錢的妻子和兒子辦理徵收補償安置手續。

  延伸閱讀

  關於公有房屋的出售問題,國務院于1994年、1998年、2003年發過三次文。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規定:要求穩步出售公有房屋,職工購買現有已住用的公有房屋可適當給予折扣,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按照1994年《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房屋出售工作,規範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並與經濟適用房房價相銜接。

  200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規定:繼續推行現有公房出售,對因手續不全等歷史遺留問題影響公有房屋出售和權屬登記發證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確界限,妥善處理,並且要搞活住房二級市場,要認真理清影響已購公有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鼓勵居民換購住房。

  老錢向單位購買荷花一村這套公房,就是在國家公房出售政策隨著房地産市場的發展不斷調整、放寬的大背景發生的! 

來源: 寧波晚報    | 撰稿:施文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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