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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見義勇為溺亡 悲痛欲絕的父母起訴獲救者!婺城法院:支援
發佈時間:2023-03-16 14:20:54    

   大學生海某實習期間與四名工友相約溪邊遊玩,兩名工友落水遇險,海某為救工友不幸身亡,為此,海某家屬起訴工友要求賠償。近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獲救工友崔某、吳某分別補償海某家屬經濟損失6萬元、2萬元。

  海某生前就讀于某技術學院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技術專業,係大二在讀生。2022年6月,海某根據學校的實習安排,到某測繪檢測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崗位實習。2022年8月5日下午,由該實習公司的司機張某駕駛車輛,海某與工友崔某、吳某、程某相約至婺城區沙畈鄉遊玩,在溪邊玩水時,崔某不慎落入深水區,吳某立即下水救助,但力量有限,一時無法救出,也陷入危險境地,海某見狀隨即進入水中搶救,在海某、吳某、張某、程某的共同努力下,將崔某拉出水面,也使吳某脫離了險境,但海某卻因體力不支而溺水身亡。

  在救治海某過程中,吳某為海某墊付醫療費1327.81元,在海某身亡後,崔某向海某的父母親支付了補償金2萬元。2022年9月,婺城區人民政府為此授予海某三等功,並頒發了榮譽證書。此後,海某父母因喪子之痛且未能與同遊四人協商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崔某、吳某、程某、張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80894.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沒有侵權人時,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在崔某身陷危險時刻,吳某、海某不顧個人安危,立即下水救人,張某、程某在第一時間用不同方式營救落水人員,均體現出助人為樂的優良傳統。本案的最大受益者是崔某,其應當向海某家屬承擔補償責任。而吳某作為救人者,也作為被保護者,根據事實情況以及其庭審中的補償意願,向海某家屬承擔補償責任。而程某、張某不存在任何過錯,也非海某的保護對象,故在本案中不承擔補償責任。

  法官説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3條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見義勇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該條款從法律上鼓勵和保護捨己為人的高尚行為,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在沒有侵權人的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可據此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而補償的金額、方式等則需根據受害人的受損情況以及受益人的受益情況等因素予以確認。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金彩雲客戶端 葉必順 盛雲揚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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