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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調整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政策
發佈時間:2023-12-11 16:33:21    

   今天,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佈調整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調整住房公積金無房租賃提取限額標準,具體為:杭州市區(含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為2000元/月,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為1200元/月。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全額提取本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為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3年的繳存人;青年人為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繳存人。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租賃住房的支援力度,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問題,根據建立“租購並舉”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水準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浙建金監函〔2023〕311號)等精神,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于2023年12月1日制發了《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8號)。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水準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浙建金監函〔2023〕311號)

  三、主要內容

  1.調整住房公積金無房租賃提取限額標準,由原來的杭州市區(含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為1500元/月,桐廬縣為1050元/月,淳安縣為750元/月,建德市為600元/月,調整為杭州市區(含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為2000元/月,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為1200元/月。

  2.繳存人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依據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資訊,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資訊以本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查詢結果為準。

  3.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全額提取本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為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三年的職工;青年人為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職工。

  4.繳存人符合無房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額不超過12個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四、文件實施時間

  該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全市範圍內實施。

  五、其他

  具體細則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繫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審批處  吳雅清

  《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面,支援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于2023年12月1日制發了《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杭房公委〔2023〕7號)。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住房公積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於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號)

  4.《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水準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浙建金監函〔2023〕311號)

  三、主要內容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就業形態等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向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手續,設立個人賬戶。

  2.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方式。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由個人申報,繳存基數下限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上限不高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可在10%至24%區間內,由個人申報確定。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

  3.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使用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內容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欠繳3個月的,自動停繳。停繳後申請再繳存的,應重新辦理繳存手續。

  4.靈活就業人員到單位就業,或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應辦理個人賬戶的變更手續。

  5.靈活就業人員可提取個人賬戶餘額,用於購買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6.靈活就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間應正常履行繳存義務;不再履行繳存義務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貸款本息。

  7.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參照國家規定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結息方式、利率計息。

  8.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享受國家個人所得稅抵扣等優惠政策。

  9.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單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資金運作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參照單位繳存職工提取、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四、文件實施時間

  該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全市範圍內實施。原按照《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杭房公委〔2017〕8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本辦法轉續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五、其他

  具體細則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繫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審批處  吳雅清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處  方  鵬

  聯繫電話:0571-87008272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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