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保障廣大市民的用藥需求,讓藥品觸達更多人群,經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就零售藥店銷售退熱類藥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12月22日起,市民到零售藥店購買退熱類藥品時,每人次購買量不超過最小包裝(或3日劑量)。
二、各零售藥店須告知顧客藥品名稱、用法用量、有效期、不良反應和使用禁忌等資訊,充分發揮民生藥事服務站作用,指導群眾合理用藥。
三、零售藥店須嚴格執行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不得借機哄抬物價或變相漲價銷售。
請廣大市民理性有序購藥、按需購藥,切勿盲目囤藥,把藥品留給真正急需的群眾。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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