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現象,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銀行”字樣的使用依法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查批准。
官方表示,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容易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整改規範。
此次《通知》明確,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得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誤導公眾的方式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通知》,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産品、業務和服務名稱;網際網路網站名稱、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名稱;其他情形。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應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針對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官方表示,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開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經開展了“兩山銀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進展順利。《通知》發佈後,存在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應主動及時更名。
來源:中新社 | 撰稿:鐘辛文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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