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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使用誰負責!浙江出臺全國首部公共數據條例
浙江新聞客戶端 · 翁宇君 | 發佈時間2022-01-25 08:05:56    

   《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已於今年1月21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3月1日起施行。1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發佈會,對條例相關情況進行介紹並答記者問。

  據悉,《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是全國首部以公共數據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保障浙江省數字化改革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分總則、公共數據平臺、公共數據收集與歸集、公共數據共用、公共數據開放與利用、公共數據安全、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五十一條。

  哪些數據屬於公共數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尹林介紹,條例明確浙江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産生的數據屬於公共數據。同時規定,根據本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屬於條例所稱公共數據。

  尹林表示,條例明確了公共數據平臺建設規範,夯實了數字化改革底座。根據公共數據平臺一體化、智慧化的定位,條例提出六個“一體化”建設要求,包括建設一體化數字基礎設施、一體化共用開放通道、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一體化數據目錄體系、一體化數據標準體系。

  在公共數據收集歸集規則方面,為了保證公共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條例規定要建立數據校核更正機制並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品質管控體系。為了充分發揮數據在精準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條例明確為了應對突發事件,相關部門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數據。

  在公共數據共用方面,條例規定要建立公共數據充分共用機制,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協同。條例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共用、受限共用和不共用數據三類,明確公共數據以共用為原則、不共用為例外,並進一步規定保障該原則落實的具體制度。

  為了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公共數據有序開放,條例要求分類開放,根據風險程度,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數據三類,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開放範圍和重點、開放屬性確定機制、受限開放條件和要求。此外,條例還設立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以更好推動數據創造價值。

  數據安全事關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條例在上位法基礎做出了補充規定。一是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作誰負責的數據安全責任制,二是建立數據處理安全評估制度,規定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産生涉密、敏感數據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強化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管方面,要求進行安全審查,簽訂服務安全保護及保密協議。條例還提出要強化數據開放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防控,規定中止開放等風險處置措施。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翁宇君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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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翁宇君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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