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為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最高檢、司法部對2016年制定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印發了新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辦法立足人民監督員制度定位,著眼于建設一支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紮實群眾基礎的人民監督員隊伍,總結各地經驗做法,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聚焦人民監督員制度調整所涉及的內容,進行相應的修改完善,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相銜接。
據介紹,新的辦法將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範圍修改為覆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並完善了監督層級。新的辦法還適應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趨勢,結合實際完善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的具體規定,如選任方式、發佈公告等。
新的辦法對不宜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的人員以及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進行了完善。考慮到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新的辦法規定監察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為了更好地體現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發揮群團組織作用,根據有關規定,新的辦法明確支援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成為人民監督員候選人。
來源:新華網 | 撰稿:劉碩 齊琪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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