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涉明星的離婚事件中被曝存在精神家暴現象,引發社會對精神家暴的廣泛關注。一些網友留言稱,精神家暴堪比肢體家暴,甚至比肢體家暴更加折磨人。
實際上,早在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確了侵害行為既包括身體,也包括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提出,要探索將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離婚後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多位法官及法律專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社會對精神家暴越來越關注和重視,但因精神傷害存在隱蔽性,證據採集困難等問題,司法實踐中對精神家暴的認定存在一些難度,建議通過發佈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的方式,增加涉精神家暴案件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精神家暴不容忽視
施暴者須承擔責任
“我出生在一個極其不幸福的家庭裏,從小沒有感受過父愛。由於被父親經常性的辱罵,我不想回家,甚至出現離家出走、自殺的念頭……”大學生小穎一字一句寫下對親生父親的控訴,“我們想逃離這個不正常的生活。我和媽媽、弟弟、妹妹想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這是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法官許偉2019年審理的一起涉精神家暴的離婚糾紛案件。原告女方帶著3個子女控訴被告男方在日常生活中對她和孩子造成了難以忍耐的精神侵害。
據許偉回憶,該案例中男方不存在肢體上的暴力行為,但對女方及子女動不動就爆粗口和責罵,日積月累之下導致妻子和子女不堪忍受。“惡語傷人六月寒”,法院根據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及3名子女的證人證言,證實了男方存在精神家庭暴力,導致女方無法繼續與其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遂判決離婚。
儘管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才正式施行,但早在2008年3月最高法就出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確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種,並指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産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一些地方法院就此進行了改革試點。
作為試點法院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在2010年審理了一起涉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梁清拿出一個包著白布的籃球,白布上寫著“打死梁清”的字跡。原來,男方經常把這個籃球挂在家中的陽臺上,在家裏一邊用力擊打著籃球,一邊喊著“我要打死梁清了”。此舉對梁清心理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讓她時時刻刻活在恐懼之中。
儘管當時對精神暴力缺乏司法實踐,但該案審判長陳靜綜合考量後認為,男方的精神暴力已經給女方帶來了嚴重的損害後果,於是判決認定精神暴力屬於家庭暴力。該案之後被最高法評為“全國司法干預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周溧對自己在2019年發出的一份涉精神暴力的人身保護令記憶深刻。
一對30多歲的夫妻,已經處於分居狀態。女方喜歡泡吧,經常夜裏出去玩,男方在其車上安裝了GPS,一旦發現女方去了酒吧,就會發短信進行辱罵、恐嚇。女方整天生活在恐懼中,終於不堪忍受,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周溧説,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精神家暴時,通常會考慮幾個因素:首先確定暴力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控制,而不是夫妻日常間的口角;其次要考慮暴力行為是否呈現週期性。此外,還要結合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
據許偉介紹,確認存在精神家暴行為,施暴者可能會承擔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離婚財産分割上,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産的比例,以此懲戒施暴者;無過錯方還有權主張因家暴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
隱蔽存在舉證困難
司法實踐難以認定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理事譚芳告訴記者,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精神暴力是比肢體暴力更加隱蔽、更加廣泛存在,卻又經常被忽略的一種暴力形式。在長期的精神暴力下,受害人更容易出現一些精神、心理上的傷害,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會發展成一樁悲劇。同時,在這樣充滿壓力的環境下,也很容易造成兒童的精神、心理問題,例如自閉、自卑、有暴力傾向等,對孩子的成長非常不利。
北京東衛婦女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高蕾經手的案件中,精神家暴屢見不鮮,“幾乎每一個離婚案件中都多多少少涉及精神家暴”。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甚至明確表示,在婚姻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另一半經常性的謾罵和侮辱。
但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目前法院判決中,涉精神家暴案件數量並不多。各受訪法院也表示,司法實踐中接觸的涉精神家暴案件與肢體家暴案件相比數量少很多,而在以存在精神家暴為由訴請離婚的案件中,又有多起因證據不足而不被認定精神家暴。
許偉稱,家人間的暴力本身就具有隱蔽性,特別是遭受冷暴力或受到精神傷害,證據更難採集。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因舉證的困難或不足,主張存在精神暴力而不被法院所採納。相對而言,主張肢體暴力,在提交受傷照片、醫院病歷、公安機關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情況下,更容易被法院採納。
“精神家暴往往發生在無意間,取證較難。這些精神家暴的存在,如果只有當事人自己的描述來佐證,缺乏客觀的證據,就對推動後續的司法程式很不利。如果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援,法院也很難認定精神家暴存在與否。”高蕾説,此外,精神家暴還有一個困境就是,受暴人的不自知。人們對精神家暴的認識不足,很多遭受精神家暴的當事人甚至不知道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受到保護。
法律規範亟須完善
防範意識有待提高
2021年12月底發佈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廣東、江蘇等地的反家庭暴力條例、實施辦法等,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包括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
接受採訪的法官和專家認為,現有對於精神家暴問題的規定仍有一定的不足之處。
“人們從觀念上更關注肢體暴力和性暴力,因為這些結果多是肉眼可見的。”高蕾説,現有的這些反家暴法律法規,多是從家庭暴力這樣一個大的概念去進行規定,對精神家暴這個細分類型缺少針對性的規定和操作性的指導。
許偉説,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是精神暴力認定的標準,即侵害行為達到何種程度能夠認定為精神暴力,目前無論是法律還是地方性法規,均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從而導致認定標準不一。
他補充道,目前在離婚訴訟中,對精神家暴證據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不符合涉精神家暴離婚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若在涉及精神家暴的離婚訴訟案件中,仍適用傳統的舉證責任規則,將證明發生家暴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受害方,則苛以了受害方過重的舉證責任,而忽略了其所處的弱勢地位,且精神家暴證據往往很難收集,因此有失公允。
為完善涉精神家暴案件的實踐操作,周溧建議圍繞現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出臺細化的司法解釋,把相關案件處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量化出來,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應對方式。
“例如,涉精神家暴乃至所有的家暴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協助執行義務具體包括哪些等,建議對此進行細化規定。”周溧説,同時,最高法及各地高院可以積極探索發佈涉精神家暴的相關指導案例,從而為基層法院處理涉精神家暴案件提供參考。
譚芳認為需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整個社會都認識到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並設定配套的預防和處置措施,如公安機關針對精神家暴案件,不能輕視,要及時出警、取證,對情節較輕的,可以對加害人予以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民政部門對受精神家暴的受害人提供生活幫助;人民團體、村居委會、社會組織要加強宣傳教育,提供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等一系列服務。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趙麗 孫天驕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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