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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居家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 浙江發佈通知
發佈時間 | 2023-01-03 08:50:21    

   為進一步滿足老年人等對家庭病床、到府醫療服務等居家醫療服務的需求,近日,省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完善居家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將於2023年2月1日起執行。

  完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

  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費”項目

  完善項目內涵,並明確一個建床週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費,確需繼續建床的,需重新評估、建檔。

  增設“到府服務費”項目

  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到府醫療服務的,採取“醫療服務價格+到府服務費”方式收費,提供的醫療服務、藥品和醫用耗材適用本醫療機構執行的醫藥價格政策。

  縣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到府服務費”由醫療機構自主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到府服務費”由各設區市制定。刪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診費、13070000100齣診項目。

  規範居家醫療服務收費行為

  醫療機構到府提供的居家醫療服務,已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家庭醫生簽約、長期護理保險等方式提供經費保障的,醫療機構不得重復向患者收費。

  統一醫保支付政策

  家庭病床服務

  建床對象。參加浙江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確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選擇1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申請作為建床單位。

  建床病種。主要為臨床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後續仍需要由醫務人員進行連續觀察治療的:

  •腦血管意外癱瘓康復期;

  •腫瘤術後或放、化療後需支援治療;

  •高血壓、糖尿病合併慢性嚴重並發癥;

  •骨折、關節置換術後及外傷需換藥、拆線、康復等;

  •晚期腫瘤、偏癱患者合併褥瘡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難的需定期換藥、定期更換尿管、胃管;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嚴重肺部疾病。

  對建床病種實行動態調整。

  建床申請。患者(或其監護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患者情況和建床條件進行評估,按醫保規定進行審批。確定予以建床的,應指定責任醫生、護士。

  撤床條件。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責任醫師開具家庭病床撤床醫囑,指導患者(或其監護人)按規定辦理撤床手續。

  •經治療,疾病得到治愈;

  •經治療,病情得到穩定或好轉;

  •病情變化,受家庭病床服務條件限制,需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治;

  •患者由於各種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

  •患者死亡。

  建床週期。一個結算年度建床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建床天數累計不超過180天。其中,一次建床週期不超過90天,確需繼續建床的,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支付範圍。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費、到府服務費,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到府服務費支付每週不超過3次。上述費用按住院醫療費用結算,不設起付標準。

  非建床患者到府醫療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到府為非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裏)醫療服務發生的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到府服務費,按門診醫療費用結算。

  各設區市要調整完善相關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依託智慧醫保資訊平臺,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保移動支付系統改造,實現“居家醫保服務線上”全流程“一站式”辦理。

  《通知》所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以政府(集體)為主舉辦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與現行項目內涵重復的不得同時收取。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