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外,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不得“搭車收費”。發證機關做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均可查閱。記者昨日獲悉,自治區住建廳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
該徵求意見稿要求,在廣西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不過,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及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一系列條件。包括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在城市、鎮規劃區域內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
其中,也包含了保證工程品質和安全具體措施的條款。工程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簽訂項目品質責任授權書,項目負責人已簽訂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承諾書等。
徵求意見稿鼓勵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一次申請、一次受理”“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的原則,把施工許可各項前置條件作為行政機關內部事項流轉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外,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不得“搭車收費”。
對接到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有拖欠工程款行為的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發證機關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於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查處。
根據徵求意見稿,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並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張貼施工許可證或其複印件,公開施工許可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發證機關做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均可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