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註冊的網路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資訊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1月5日,記者獲悉,區工商局出臺《網路經營者連結電子標識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網路經營者使用電子標識的申請、審核、變更、登出、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經工商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網路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資訊,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工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登記註冊許可權負責電子標識的審驗發放,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管。
電子連結標識由自治區工商局統一製作,通過廣西網路交易監管服務網,為網路經營者提供電子標識申請、查詢、下載等服務。電子標識的審核、發放,由網路經營者營業執照登記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不收取任何費用。
電子標識的連結地址必須指向工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指定的頁面,任何網頁不得提供或呈現虛假電子標識。提供網路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支援並協助在其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網店經營者貼置電子標識。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使用電子標識的網路經營者,有營業執照變更、網站(網頁)名稱變更、網址(域名)變更等情形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廣西網路交易監管服務網申請變更;有網路經營者主動申請辦理電子標識登出,或已被吊銷、登出營業執照,網站關閉或者域名失效超過6個月的,網店關閉或者網店所在網路交易平臺已停止向其提供交易服務或資訊發佈服務超過6個月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在主頁頁尾醒目位置貼置電子標識,經工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等情形之一的,電子標識發放機關應當登出其電子標識。
對於網路經營者未公開電子標識或者營業執照登載資訊和網路經營者倣冒、偽造電子標識,提供虛假資訊騙取電子標識等行為,《暫行規定》也作出明確處罰規定。
據統計,目前全區已有10多家網站取得了電子標識。
如何申請使用電子標識
1 網路經營者通過廣西網路交易監管服務網註冊會員、填寫基本資訊並提交電子標識申請表,提交證明經營主體的各類資質材料。
《暫行規定》明確,網站(網頁)權屬類材料,包括ICP備案號、域名證明等材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2 工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審驗完成並公示。
3 申請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下載電子標識代碼,並在其網站(網頁)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頁尾醒目位置貼置電子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