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此辦法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中明確,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關於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問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産生,需要經過同級人大的選舉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個程式,未經批准程式,檢察長無法就職,也無法進行憲法宣誓。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宜在本級人大選舉産生後即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對於個別在自治區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大會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辦法規定:個別因故不能參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的人員,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