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約定商家不得收取轉卡費
案例:鄭女士今年初在南寧市中心某健身會所辦了一張健身年卡,由於工作調動無法繼續使用,因為健身卡還有10個月的有效期,鄭女士想將健身卡送給朋友繼續使用。健身會所表示,該健身卡易主,需收取年卡費用的20%作為轉卡費,折算下來要400多元。經工商部門調查,健身會所與客戶簽訂的書面合同中,未寫明轉卡需要收取手續費的相關規定。最終,健身會所將收取的費用退給鄭女士,並免費為其辦理轉卡手續。
南寧12315提醒: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消費者在辦年卡時,應考慮到後續使用問題,如果商家在合約中明確約定轉卡費,消費者應慎重考慮是否辦卡。如合同中沒有提及,消費者提出轉卡時,商家要求收取轉卡費,則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撥打工商部門12315熱線或通過南寧12315微信平臺反映。
服務縮水消費者可要求退款
案例:今年3月中旬,張女士在南寧某健身中心辦理一張私教會員卡,價值5280元,一共22節課。最近,張女士前去消費時被告知私教已離職,且該卡必須在月底前使用完畢。張女士認為私教離職已導致其無法享受原有的健身計劃,而商家又人為設定使用期限,覺得很不合理,要求繼續學習課程直至使用完畢。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向消費者表示歉意,同意消費者的要求。
南寧12315提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擅自變更、減少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按照原約定履行,確實無法履行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商家應當履行誠實信用、自願平等的原則,不得誤導或誘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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