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就重新修訂實施招投標法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招投標違法行為將上網公示
建立招投標信用記錄公示平臺、明確非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可自主決定、不招標不再審批需確認……目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就2004年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這次修訂,除明晰招標投標程式外,還新增一些規定。
修訂草案要求自治區和設區的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集中交易場所,向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管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鼓勵利用資訊網路進行電子招投標。
這次修訂,對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明確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以外,項目業主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招標和自主選擇招標方式。業內人士認為,對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方式的放寬,意味著可以節省招標企業的時間,推進項目進展,充分發揮市場自主決定權。
據介紹,現行的《辦法》規定,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過審批,特別是自治區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自治區政府批准。該項行政許可屬於廣西自行設定,國家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中沒有要求。這次修訂取消了該規定,但為了加強監管,防止招標人利用不招標的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修訂草案明確了不招標的11種法定情形,並規定在這些情形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需要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不用審批,但應當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認。
這次修訂,增加了相應的監督措施。如規定,不招標沒有履行確認手續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向監察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依法在信用記錄公示平臺上進行公告;對政府投資的項目,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暫停投資安排。此外還明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訂立合同的條件。
今後,有招投標信用污點的單位或個人將被“曬”出來。修訂草案稿規定,由自治區建立招投標信用記錄公示制度,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投標活動參加人的招投標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自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記錄平臺上公示。
修訂草案規定必須招標的5類項目
包括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層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等,都屬於這一類。此外還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國有資産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等項目。
修訂草案規定可以不招標的情形
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等11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