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廣西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特定區域禁種速生桉”獲採納
針對群眾關心的速生桉種植、廣場舞擾民等問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曾在6月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召開立法聽證會,目前法規已開始二次審議。7月23日,記者從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獲悉,此前聽證會中和一審中各方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大多均獲採納。
1、政府可先行墊付突發環境事故賠償
一審中有觀點提出,這次修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夠強,應當著重對有關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職責提出要求。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採納了該意見,同時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結合我區在應對環境突發事件中的成功做法,建議增加相關規定: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因過錯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地方政府的環保目標責任製作了新增的規定,明確自治區要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2、禁止速生桉在特定區域種植
在此前舉行的立法聽證會上,應不應該限制種植速生桉成為各方關注和爭論的焦點。自治區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增加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植速生桉等短輪伐期樹種”規定的建議,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也建議擴大禁種範圍。
法制委研究認為,速生桉等短輪伐期樹種種植業為廣西帶來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為保護百姓的切身利益,回應社會關切,在特定區域作限制種植規定是必要的,建議增加“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禁止種植短輪伐期樹木”的規定,同時,對限種區域內已種植的短輪伐期樹木,允許逐步更新,以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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