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是不是往往被一些過高“門檻”限制呢?那些審批工作日長,住房項目偏遠,市政設施配套跟不上,申請年齡限制過高,針對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門檻“過高”等問題,將有望得到改變。
昨日,南寧市法制辦召開《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論證會稿)》(下稱《論證稿》)論證會,論證會上來自住房保障、社區工作人員、律師、高校學者、房開商等專家代表,針對如何推進公共租賃保障住房項目,從實處提出“減低門檻”的諸多意見。其中,建議取消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納入公租房申請,單身家庭以及單身外來務工人員年齡統一放寬至25歲,超5年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申請等一些系列內容,被一一“擺臺”進行觀點論證。此外,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後,申請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又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並且該申請已經有有關機構、部門受理的,申請人應當撤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
配套設施應當同步交付使用
《論證稿》:項目周邊配套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由項目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配套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提前竣工交付使用或者同時竣工交付使用。
自治區住建廳專家曹桂生首發其聲,目前,全區有相當部分公共租賃保障住房未分配,現實是有大量的房源卻“無人問津”,是有關部門“藏”著?恰恰相反,絕大多數市民不知自己符合條件申請,再加之當前部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存在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滯後等情況,影響了住戶生活,導致住房建成卻未能投入使用。
因此,曹桂生特別強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包括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並經驗收合格後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設施跟上,審批門檻又適當減低,南寧市住房保障工作推進不存在盲點和難點。
困難戶“名額”不應被佔用
《論證稿》: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與套型陽臺面積之和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內;經市組織、人事管理部門認定的本市引進人才,屬於住房困難的,可申請實物配租。
專家代表黃克雯和周偉平提出,關於人才引進的住房保障不應納入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公租房針對群體主要是住房困難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以及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即便是引進“人才”的住房面積低於本市住房困難標準,也不應佔特殊困難人群名額。針對引進“人才”這類人群,已有另外辦法給予扶持。
但專家彭榮漢則提出,針對住房面積限定最大是60平方米規定,他建議,是否可考慮適當增加一些面積。稍微增加幾平方米多一個房間,居住生活都會得到很大改善。
汽車不應作為“困難”衡量標準
《論證稿》: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實物配租或者貨幣補貼:戶籍在本市城區範圍內,並且在本市城區範圍內居住;經民政部門認定屬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家庭每人平均年收入低於或者等於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無自有汽車。
法律界代表專家表示,不能用一輛車作為衡量困難的標準,並且“無自有汽車”説法過於籠統,有必要給“汽車”下一個定論。舉例來説,一些的確是低收入人群的家庭,全家人都靠著一輛“二手小貨車”維持生計,他們需要有一個申請公租房的機會。因此,論證會上的專家認為,要麼刪除這條“無自有汽車”規定,要麼就給“自有汽車”界定一個概念和範疇。
單身低收入者年齡放寬至25歲
《論證稿》:屬於單身家庭的,申請人除需要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年滿三十五周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單身家庭不受年齡限制。單身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年滿二十五周歲,並且其父母家庭屬於住房困難家庭。
來自基層社區工作者代表的韋燕萍“吐槽”社區裏的一件事:現在的年輕人二十來歲就結婚,但到了35歲才能申請公租房。一些專家也表示,申請公租房不應對年齡限制過緊,符合條件的單身家庭和單身外來務工人員應該放寬一定年齡限制,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外省一些相關政策已經把年齡放寬至18歲。按照南寧實際情況,有專家提出,針對單身困難低收入家庭和單身外來務工人員提出申請,統一把35歲的年齡適當放寬至25歲。
畢業超5年大中專生也可申請
《論證稿》:住房困難家庭的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實物配租:在本市城區範圍內居住;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自畢業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五年;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並且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以上;所屬家庭每人平均年收入低於或者等於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既然是公租房保障住房,面對大中專畢業生群體,就不應該在設立“未滿五年”的説法。法律界代表專家舉例論證,有部分大中專畢業生是一直都留守在南寧工作,他們或許做的工作都是來自最基層,收入也相當不穩定,公租房保障住房就應該要照顧到這些群體生存,畢業超五年大中專畢業生只要符合申請條件,都應具備資格申請。
另外,高校任職大學教授蔣鳴湄提出,針對不同申請人群進行分類考慮,如針對大中專畢業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方面,有了貨幣補貼,畢業生可根據自身工作區域情況,就近考慮解決租房問題;針對特困家庭則可以考慮給實物配租。
審批程式適當“縮短”至15日
《論證稿》:受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和初審。
專家韋慶忠提出,從調查核實和初審已經花費20個工作日,再到城區民政部門核實需要15日,城區住房保障部門複合材料需要10日,申請貨幣補貼又要30個工作日等,這一系列申請程式走完過程算起來都有80天,這樣的程式太繁雜,對於申請人來説執行成本太高。
專家們坦言,這樣審批速度,還有人要租房嗎?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以縮短至15日,與國家規定同步,提高政府智慧辦公效率,便民利己。
惡意騙取者“終身”不得申請
《論證稿》:受保障人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自保障資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處5000元罰款。
專家指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裏明確規定,受保障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受保障資格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但針對一些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違法活動的法律責任應該單獨明確。譬如一些受保障人申請到公租房後,受非法傳銷組織開出高倍租金的誘惑,把保障住房出租給傳銷組織從事違法活動,像這類情形嚴重行為,單純5000元對於非法組織獲取高額利潤而言是“小錢”。為此,制定法律承擔責任應考慮區分不同情況,設定不同法律責任,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蔣鳴渭的建議更為嚴厲,對於那些存在惡意行為的受報賬人,應當對這類人群採取終身制不得申請公租房禁令,層層加碼監管,加以嚴懲。
放寬參加抽檢未落實房源者期限
《論證稿》:已經參加抽籤但未能分配租賃住房的受保障人,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有效期內,可以報名參加其他批次的選房抽籤。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本市及本部門政務資訊網等平臺向社會公佈每一批待分配住房的位置、數量、參加抽籤的受保障人名單、抽籤結果等資訊。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專家提出建議,對於已經通過審核的受保障人提交的申請,針對抽籤問題,如果多次未被抽中的待分房者,應當考慮給予適當補充機會,不然好不容易通過審批,卻遲遲因為抽取不到名額耽誤了分配,這樣不僅打擊市民積極性,也不利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浪費國家建設資源。
6種情形不能申請公租房
1.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曾經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
2.已經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並且該申請正處於受理、審核過程中或者輪候期內的;
3.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住房轉移行為,並且已經轉讓的房屋的面積與現有住房面積之和超過住房困難標準的;
4.享有商業、倉儲、辦公等用房的財産所有權,或者在申請日之前5年內有轉移上述用房財産所有權行為的;
5.享有房産抵押權,並且被擔保的債權價值為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8倍以上的;
6.因嚴重失信行為受到懲戒未滿3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