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一名工人在烈日下施工,背上皮膚被曬紅了。記者唐輝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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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合理的清涼飲料費也能在稅前扣除,超出範圍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近日,廣西天氣進入“燒烤模式”,一些單位開始給員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清涼飲料。那麼,企業的高溫補貼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6月30日,廣西國稅12366呼叫中心提醒,高溫津貼屬於工資的一種。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據了解,每年6月~10月,南寧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的高溫津貼。廣西國稅12366工作人員表示,該項補貼屬於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作為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員工發放的高溫津貼,若在該額度內,可進行稅前扣除。
除了高溫津貼,一些企業還會為員工發放清涼飲料等祛暑食品。那麼,這部分支出是否也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據廣西國稅12366工作人員介紹,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後,企業可以繼續安排好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以保證安全生産,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也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過,“合理”的支出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其二是為所在企業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與企業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其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採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假如企業的清涼飲料供應超出了“勞動保護支出”的範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對於職工福利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一旦超過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按調增後的利潤總額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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