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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的辦理貸款程式
(一)自願申請。貸款人向村“兩委”(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會、共青團、婦聯或“第一書記”提出申請。
(二)組織推薦。村“兩委”(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會、共青團、婦聯或“第一書記”對貸款人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推薦意見後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農民工創業擔保貸款對象和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農民工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的提出具體審查意見。
(四)擔保機構擔保。擔保機構應對貸款人相關情況進行實地核實,對符合條件的貸款人辦理承諾擔保手續,承諾擔保後,將貸款人有關資料一併報送當地經辦銀行審定。對尚未建立擔保機構的地區,經辦銀行在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送來的相關材料後,應對項目效益計劃、信用評估、還款方式、履約責任能力等進行實地考察,審核確定是否同意貸款。
(五)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經辦銀行依據貸款申請的有關材料審定貸款,符合有關規定的,發放貼息貸款,並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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