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額度大幅度提高
《辦法》規定: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據實全額貼息。貸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或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按規定給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展期貸款不予貼息。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貸款額度從原來的最高5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這使農民工創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緩解。
3、貸款程式進一步簡化
自治區人社廳農民工工作處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規定的貸款程式進一步簡化,與國家小額貸款政策的程式基本一致,但在審核、審批時間方面儘量壓縮;同時,《辦法》不限制其他政策的享受,與小額貸款政策沒有衝突,可以同時申請”。
4、反擔保方式進一步拓寬
對於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的方式、人員範圍進一步放寬。對有一定經濟實力的3戶以上農戶,以聯保方式提供反擔保。對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商戶,可採取商戶聯保、園區擔保等形式提供擔保。
《辦法》規定:對信用社區推薦的貸款人,以及婦聯組織推薦的創業婦女,憑其與信用社區或婦聯組織簽訂的《借款承諾書》,原則上可免除反擔保。對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且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農民工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機構評審通過的,也可免除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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