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5日起,在南寧市暫住的桂林市戶籍人員,可以在南寧申請台灣個人遊了。同樣,在桂林市居住的南寧市戶籍人員也可以在桂林當地申請赴臺個人遊證件。
據南寧出入境警方介紹,繼2013年8月28日南寧市啟動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工作後,桂林市作為廣西第二個開放赴臺個人旅遊城市,自2015年4月15日起,桂林市居民可申請赴臺個人旅遊。
根據廣西區內異地就近辦證便民措施,在南寧市暫住的桂林市戶籍人員,可在南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異地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證》及個人遊簽注,提交申請材料與南寧市戶籍居民相同。同樣,在桂林市居住的南寧市戶籍人員也可以在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臺個人遊證件。
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在出入境管理上採取“雙證件、雙審核”的方式,大陸居民必須持大陸公安部門核發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個人遊簽注以及台灣地區相關部門核發的入臺證,方可開展赴臺個人遊。
依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注意事項》,赴臺遊人員必須經由南寧市赴臺遊組團社申請、代辦入臺證的相關手續。南寧市可接受本市具有正式戶籍居民委託,向台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資質的旅行社為廣西中國國際旅行社、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國旅行社。
有關辦證須知可登錄南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官方網站(www.nncrj.gov.cn)或“南寧出入境”官方微信查詢。
警方提醒
1.以虛假資料,借用他人身份材料騙取出入境證件,以及出借身份資料供他人冒名申請出入境證件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2.本人不得同時持有兩本以上(含兩本)同類型有效出入境證件(含簽注)。
3.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4.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在台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並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臺非法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方旅遊熱線電話報告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台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嚴重的,將被遣返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5.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
6.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應當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證件,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臺方旅遊熱線電話報告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
7.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應當遵守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