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公職人員待遇會降低嗎?廣西如何“並軌”?企業有沒有“年金”?
養老並軌,這些話題受關注
從2008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公佈之日算起,到《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出臺,時隔7年,養老金雙軌制改革的“靴子”終於落地了。眼下,職工們最關注的有兩點:繳納養老金後,工資會少嗎?退休後,待遇落差大嗎?1月15日,南國早報記者採訪人社部門和業內人士,以解疑答惑。
關注1
兩種養老金待遇“扯平”了?
20%和8%,《決定》提及的這兩個繳費比例,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同。
業內人士分析,新規定設立的初衷,在於不降低公務員的原有待遇水準。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大致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生活津貼組成,個人繳費基數主要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不含生活津貼。也就是説,在制度上算是“扯平”,但在繳納費用上,可能根據單位和崗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關注2
公職人員待遇會降低嗎?
1月15日,記者採訪了六七名企業職工,他們均表示,破除雙軌制能“實現社會公平”,而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不無擔憂。“並軌後,我要掉出月薪2000的行列了。”南寧市稅務部門一名工作人員半開玩笑地説,按個人繳納工資8%計算,自己每個月要繳近200元。
在區直某事業單位供職的黃女士説,按應發工資3000元計算,她每月要繳納250元的養老保險金。黃女士有點憂慮:“普通公務員的工資基數並不高,僅有的優勢就是工作和養老穩定。實行並軌,到手的工資又要少了。”
自治區人社部門相關人士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還有望漲工資,預計其人員原有總體待遇水準不會降低太多。
關注3
職業年金有啥用?
《決定》提到,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什麼是職業年金?據業內人士介紹,職業年金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相當於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
職業年金有什麼用?相關人士介紹,它是並軌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以及設立職業年金。這二者將在很大程度上維持機關事業單位原有退休金待遇,即使適當降低,也不會降多少。
企業有沒有這樣的年金?記者了解到,廣西社保部門曾于2008年出臺文件,提到“可以設立企業年金”,並指出這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但這個年金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企業年金的覆蓋率很低,目前在全國還不足10%。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企業年金不能像職業年金一樣強制實施,成為“標配”,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水準仍然會跟公務員有較多差距。
關注4
廣西如何“並軌”?
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獲悉,我區約有20萬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數量更為龐大——全區有33807家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為91.2476萬人。實行並軌,顯然是個不小的工程。
據介紹,我區已連續10年調整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目前已調增至1868.98元。
自治區人社廳有關人士表示,目前該廳還在等待人社部養老保險並軌具體實施部署,待有關文件到位後,我區將按照《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行實施,屆時將結合起來對我區情況作進一步解讀。 (南國早報記者 李平平 龔文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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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新華網北京1月14日電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這一系列決定,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準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待遇發放;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準。
《意見》強調,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直接關係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充分認識實施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重要意義,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穩定和諧。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於1955年,60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條件。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些地方還進行了試點和探索。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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