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由市人大公佈,向市民徵求意見。作為南寧市交通主管部門,昨日,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媒體解答《條例》中的一些熱點問題。其中,酒後駕駛被查時,下車前喝酒是否可以逃避處罰;亂停放被拖車時,駕駛人趕到現場並同意駛離是否可以不拖車;霸佔街頭公共停車位如何處罰等相關規定備受市民和媒體關注。
熱點 1
違法停車被拖離前
駕駛員回到現場可不被拖走
●現象:違法停車車主趕到後仍被拖車
去年9月份,一則關於拖車的網帖引發市民廣泛關注:一名自稱廣西某高校教授的網友發帖稱,他違法停車被交警拖車,他趕到現場並同意駛離,但執法交警拒絕放車,仍然執行了拖車程式。該網友因此認為交警部門的執法不夠人性化。
對於此事,交警部門回應,當時拖車程式已經完成,執法交警堅持拖車有法可依。而且該網友是在晚高峰時期在菜市場亂停放,對交通造成了不良影響。此事經過發酵,該網友觀點被很多網友跟帖批判。
其實,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個例。去年8月份,一名女子車輛被拖後,一路追拖車到埌西菜市附近,把拖車攔下鬧事。最終,該女子因妨礙交警執行公務被行政拘留5天。
●《條例》新規
《條例》第二十七條: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在現場拒絕按交通警察的指令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進行拖移。在清障車將被拖移車輛拖離前駕駛人回到現場並同意立即駛離的,應當終止拖移,但駕駛人拒不服從交通警察指令,在清障車到達現場後方同意駛離的除外。
●交警解讀:
針對這一規定,有媒體記者提出:什麼情況才算“清障車將被拖移車輛拖離前”呢?如果拖車走了10米後車主趕回來了,而且同意駛離,能不能就不拖車了呢?
對此,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大隊大隊長江山解釋説,車輛亂停這一行為一旦出現已經構成違法,這一認定與其停放時間多久沒有關係,執法人員有權對這一行為進行處罰。目前法律法規給予車輛亂停的彈性空間已經比較大了,區分了車主在現場、車主不在現場等不同情形下的處罰方式。駕駛人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違法亂停亂放,而不是以其他理由來呼籲執法人性化,進而規避處罰。“照此理論,試問一下:我開車闖紅燈了,我看到前面有交警便調頭開回停止線內,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處罰了?”該負責人舉例稱。
熱點2
私佔公共停車位
將罰款300—500元
上海灘公館道路上,物業自己劃停車位,設置百把地鎖
亭洪路路邊有商傢俬自擺放警示樁佔車位
●現象:公共停車位被私裝地鎖
在南寧市很多道路旁,相關部門劃設了臨時停車位,方便車主在路邊臨時停車。然而,在市區一些道路,臨時停車位被一些餐館、酒店、娛樂場所擺放上警示樁甚至安裝地鎖,把公共停車位據為己有。很多車主由於擔心車輛安全,不敢在這樣的停車位停車。
對於這一現象,交警部門也多次開展執法行動,清理有關人員用於佔用公共停車位的物品。去年11月20日,南寧交警六大隊就清理了五象大道北二里公共停車位上的一批居民私裝地鎖。
“這些鎖雖然被拆了,但如果過幾天又有居民安裝地鎖怎麼辦?”對於該項執法,記者詢問執法人員。對此,一名執法交警無奈地表示,這種私佔停車位的現象取證比較困難,而且目前沒有處罰這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他們只能加強巡邏,清理侵佔公共停車位的物品。
●《條例》新規
《條例》規定,除依法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外,禁止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停放車輛。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使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據為己用或者改作他用。禁止利用道路停車泊位從事停車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違反該條例規定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為己有的,處每處泊位每日300元罰款;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處泊位每日500元罰款。
●交警解讀:
針對這一規定,有執法交警表示,這給了私佔公共停車位的人員産生了威懾力。一些餐飲企業、娛樂場所、酒店等人員把印有自己場所名稱的警示錐放在停車位上,以霸佔停車位。如果該規定實施,一旦再出現類似現象,交警部門就可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現類似現象,取證後也可以向交警部門舉報。
熱點3
酒駕被查時飲酒
將照樣被罰
●現象:駕駛員當警察的面喝酒
“如果晚上喝了酒開車,見到交警夜查,停到路邊,當著警察的面,拿出一瓶酒當場喝一口,警察就沒轍了。”自從酒駕入刑後,一些駕駛員想出各種花招以逃避處罰,上述招數曾經在網上廣為流傳,也曾經讓一些交警難以處罰。
為了應對這一投機取巧的辦法,一些執法交警曾經採取應對措施。比如當事人剛剛喝酒就抽血檢驗,當事人剛剛喝的酒不可能進入血液這麼快,這就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但一些駕駛員又想出了新的花樣,被查後當著交警的執法記錄儀喝酒,關上車門兩三個小時後才出來……
●《條例》新規
《條例》第七條規定:駕駛人有飲酒後駕駛車輛嫌疑的,交通警察應當對其進行酒精檢測。對實施檢測前現場飲酒的,應當繼續對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視為被檢測人駕駛車輛時的人體酒精含量結果。
駕駛機動車時有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對其服用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檢測,適用前款規定。
●交警解讀:
據了解,針對酒駕被查時喝酒逃避處罰現象,去年2月份,公安部出臺規定,交警查酒駕時,遇有駕駛員繼續喝酒或故意喝酒企圖混淆調查時,以抽取駕駛員血液的酒測值為處罰標準。
南寧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公安部曾對此作出規定,但此次《條例》把該內容加入,讓交警部門打擊這一行為更有法可依,對酒駕行為産生更好的震懾作用。
熱點4
殘疾車載客
執法人員可查乘客身份
此前南寧市相關部門多次對殘疾車載客進行整治
●現象:非法載客卻謊稱搭載親戚逃避處罰
在南寧市,殘疾車曾經盛行一時,一些人受經濟利益驅動,違規使用殘疾車載客。一些非法載客的殘疾車無視交通規則,給南寧市交通秩序帶來了很大的破壞。
針對這一現象,南寧市相關部門也加大了打擊力度,南寧街頭的殘疾車大為減少。但一些駕駛員仍然想盡辦法,偷偷開殘疾車載客。執法人員在打擊過程中,一些駕駛員謊稱所載乘客是自己的親戚、朋友,以逃避處罰。
●《條例》新規
《條例》規定:在申請註冊登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供陪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等資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申請備案的陪護人不得超過5人。陪護人變更的,殘疾人可以通過網路、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搭乘陪護人超過規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罰款;因陪護需要搭乘陪護人以外人員的,處50元罰款。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進行營運搭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交警解讀:
該新規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使用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執法人員在檢查殘疾人車時,如果車上有乘客,可以核查乘客的身份。如果不是登記的陪護人員,就可以依規對駕駛員進行處罰。 |